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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4-07-06
  5. [成文日期] 1994-07-06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4-07-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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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現發佈《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6日    


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繳納的下列費用:

  (一)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地價款;

  (二)土地收益金;

  (三)土地使用費;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市和遠郊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分別負責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並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以基準地價為基礎,通過拍賣、招標或協議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協議價格低於基準地價水準的,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二個月內支付全部地價款,經土地管理部門徵得財政局同意准予延長支付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二年。其中第一年內支付的款額不低於全部地價款的80%。延長付款期間,土地使用者每月應按未付款額1‰至2‰的比例支付資金佔用費。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由市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一般繳款書》,直接繳入財政。繳款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沒有按規定繳款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部門不得發給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中必要的經費開支,由財政部門負責在本級財政土地收入入庫金額的2%以內核定撥付,並監督使用。

  第九條  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於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在按規定提取業務費後,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市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返還城近郊區的部分,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區財政局負責日常管理監督。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産管理局和區、縣財政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情況統計表。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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