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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3-10-01
  5. [成文日期] 1993-09-23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3〕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3-09-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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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現發佈《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使兵役登記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戶籍在本市的適齡男性公民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市的兵役登記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區、縣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四條  區、縣兵役機關應當於當年兵役登記開始十日以前發出兵役登記佈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並於兵役登記開始七日以前將登記事項通知適齡男性公民。

  第五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均應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或者畢業證、工作證到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領取《北京市公民兵役證》。

  年滿19歲至22歲已經經過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均應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持《北京市公民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進行核驗。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在單位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核驗,其他公民在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核驗。

  適齡男性公民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核驗的,經兵役機關同意,可以由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其進行登記、核驗。

  第七條  戶籍在本市的適齡男性公民在招工、招幹、招生應招、申請工商營業執照時,必須持有兵役登記站當年核發或核驗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證》。

  第八條  對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經教育不改的,依照《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對招用、錄取有拒絕、逃避兵役登記行為適齡男性公民的單位,依照《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兵役登記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地方兵役徵集費預算。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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