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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3-10-01
  5. [成文日期] 1993-09-04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3〕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3-09-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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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現發佈《<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罰款處罰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4日  


《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三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據《條例》第三十八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處以的罰款處罰。

  第三條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門,市、區、縣勞動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行使罰款處罰權。

  第四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辦學,情節嚴重的,處以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以直接責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對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非法牟利的,處以責任單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處以直接責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本辦法中數額所稱“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在內。

  第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文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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