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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1-03-10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1-03-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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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3次常務會議批准,現予發佈,自1991年3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本市城鄉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各項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規定:

  一、全市行政區域16800平方公里範圍,都是“城市規劃區”的範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一切城市和農村各項建設工程、建設用地都必須執行統一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劃管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市的鄉鎮機關、鄉鎮村企事業單位、新集鎮、新農村和農民住宅等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

  三、城鄉建設規劃管理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市、區(縣)兩級分工負責的原則。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局在市城市規劃局業務領導下依法管理本區、縣的城鄉建設規劃管理工作。

  (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行政區域內和其他區縣縣城、建制鎮行政區域內,以及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遊覽區、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區規劃範圍內的農村建設和城市建設的選址定點、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法定的分工,分別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和區、縣規劃管理局實施統一管理。

  (二)上述第(一)項地區以外地區的城市建設,按市、區(縣)分工管理,鄉鎮村企事業單位、新農村建設,按批准的規劃方案由所在區縣的規劃管理局實施規劃管理,但重要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必須徵得市規劃管理局同意。

  (三)各區、縣舊農村農民新建住宅,由所在區(縣)規劃管理局負責審批。

  市、區(縣)規劃管理局規劃管理工作的具體分工由市規劃管理局規定。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縣域規劃、鄉域規劃、城鎮規劃編制工作的領導。農村的規劃方案(包括鄉鎮村、農民住宅、鄉鎮機關和鄉鎮村企事業),由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各項規劃方案的審批,按《城市規劃法》規定的許可權進行。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所屬農村建設管理機構依據審定的規劃方案組織農村建設和管理。

  五、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切建設活動,均屬違法行為,統由規劃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切實加強對郊區城鎮和農村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對執法不嚴、越權審批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七、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1991年3月10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8〕277號對本規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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