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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1-04-15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1-04-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電子遊藝場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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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現發佈《北京市電子遊藝場所管理辦法》,自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電子遊藝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電子遊藝活動的正常秩序,活躍群眾文化生活,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遊藝經營場所(以下簡稱電子遊藝場所),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市、區、縣文化局主管電子遊藝場所的管理工作。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和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文化局對電子遊藝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化館(站)、文化宮、俱樂部、影劇院、公園、體育館(場)、遊樂園等文化娛樂場所及接待外國人住宿的賓館、飯店可開辦電子遊藝場所,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

  第五條  開辦電子遊藝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面積適宜的室內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二、有電子遊藝機及相應的設備。

  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

  四、符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關於遊藝場所佈局的計劃。

  五、符合有關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開辦電子遊藝場所,必須按下列規定申報審批:

  一、持開辦場所設備的合法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區、縣文化局申請,經文化局審核同意,發給合格證。

  二、向所在地公安分(縣)局申請安全審查,經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

  三、向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

  未領得營業執照的,不得經營。

  第七條  電子遊藝場所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管理機關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二、按核定的數量設置電子遊藝機。

  三、禁止以電子遊藝賭博或變相賭博。發現有以電子遊藝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四、電子遊藝的熒屏圖像清晰穩定,不得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等不健康的畫面。

  五、除特殊情況外,晚間營業時間不得超過23時(涉外賓館、飯店除外)。

  六、除節假日外,謝絕中小學生入場,並在場所入口設置明顯標誌。

  七、遵守國家和本市其他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八條  參加電子遊藝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維護場內秩序,不得喧嘩吵鬧、尋釁滋事、打架鬥毆。

  二、不準利用電子遊藝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

  三、舉止文明,聽從管理。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電子遊藝場所經營者應批評勸阻,勸阻無效或嚴重影響場內秩序的,應勸其退場,直至送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各級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電子遊藝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管理人員進行檢查、監督、指導時,須出示證件。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文化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並可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設備設施出現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仍繼續營業的。

  二、管理不善,秩序混亂的。

  三、超過規定的晚間營業時間的。

  四、在審定的遊藝機以外擅自增設遊藝機的。

  五、不按規定設置謝絕中小學生入場標誌和在規定時間外接納中小學學生入場的。

  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電子遊藝場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締,並依法處罰。

  第十一條  電子遊藝經營者以電子遊藝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電子遊藝圖像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等不健康內容的,由公安機關取締,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有關安全管理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市文化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工作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開辦的電子遊藝場所,須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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