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現發佈《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標管理辦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非正常死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止交通肇事、因工、火災、游泳溺水、煤氣中毒、食物中毒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以下統稱非正常死亡)事故,必須依照本辦法實行目標管理。
第三條 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標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分別由以下部門歸口管理:
一、防止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歸口管理。
二、防止因工死亡事故,由市勞動局歸口管理。
三、防止火災死亡事故,由市消防局歸口管理;防止山林火災死亡事故,由市林業局歸口管理。
四、防止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由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歸口管理。
五、防止煤氣中毒死亡事故,由市公安局歸口管理。
六、防止食物中毒死亡事故,由市衛生局歸口管理。
第四條 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每年年初與各歸口管理部門的行政首長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將本年度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數控制指標下達到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的行政首長每年1月底以前,代表市人民政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總公司的行政首長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將歸口管理的本年度非正常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到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總公司。
第六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總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正常死亡事故,確保非正常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指標。
第七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本部門歸口管理的非正常死亡人數報告市勞動局,由市勞動局匯總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對非正常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總公司,按照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追究其行政首長的責任。對弄虛作假、瞞報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以行政處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分別由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