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現發佈《北京市農林特産農業稅徵收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5日
北京市農林特産農業稅徵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農林特産農業稅的徵收,平衡各種農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産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林特産品生産,取得農林特産品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須按照本辦法繳納農林特産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林特産稅)。
第三條 農林特産稅徵收範圍和稅率:
一、幹鮮果品(包括果用瓜)收入,稅率為10%,其中蘋果收入為15%。
二、原木收入,稅率為8%。
三、淡水養殖(包括水庫、池塘、網箱養魚等淡水産品)收入,稅率為10%。
四、桑、花卉、苗木、藥材等其他農林特産品收入,稅率為5%。
按農林特産稅稅額徵收10%的地方附加。
第四條 農林特産稅按農林特産品生産的實際收入計算徵收。實際收入難以掌握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按畝核定不同農林特産品的年平均産量,依照當地産品中等收購價格具體確定實際收入,大宗農林特産品按畝核定年平均産量的最低限。
一、幹鮮果品收入。按照産地劃分不同産量水準的地區類別。不同類別地區的各種果品每畝年平均産量最低限標準,由市財政局規定。
二、淡水養魚收入。按照池塘養魚、網箱養魚的不同産量水準確定每畝年平均産量最低限標準。具體標準由市財政局規定。
三、花卉收入。外購花卉銷售收入,凡有完稅證明或財政部門開具外運證的銷售收入,扣除購入成本後計算徵收;租擺花卉收入,減半徵收;自産出售花卉收入,扣除間接費用後計算徵收。
四、苗木收入。荒山造林用苗木,扣除包裝費、起苗費用後計算徵收。
五、果用瓜等來年倒茬産品,除徵收農業稅外,加徵農林特産稅。農林特産稅的稅額,按照應徵農林特産稅稅額減去應徵農業稅稅額後的餘額計算。
第五條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繳納農林特産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向區、縣財政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有關減免稅審批許可權的規定,經批准後可以適當減免農林特産稅。
第六條 農林特産稅由區、縣財政機關徵收。納稅人必須向當地財政機關主動申報納稅,並接受財政機關的審核。
第七條 隱瞞收入偷漏稅款的,由財政機關限期追補偷漏的全部稅款,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稅收徵收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拖行。1985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對農林特産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