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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07-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0-07-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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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現發佈《北京市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企業發行內部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産性企業,向本企業職工有償籌集資金,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發行內部債券。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非生産性企業,不得發行內部債券;未完成購買國家債券任務的生産性企業,也不得發行內部債券。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主管本市企業內部債券的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須填寫《發行內部債券申請書》,向其信貸關係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沒有信貸關係的金融機構,向其開戶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開戶金融機構審查同意,報市人民銀行進行審批。

  第五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行內部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企業正常生産所需流動資金總額。

  二、發行內部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其投資項目須經市計劃委員會批准。

  三、企業內部債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實行承包制的企業在內部籌集承包風險抵押金,其期限可與承包期限相同。

  四、企業內部債券的發行間隔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五、企業內部債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40%。

  第六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須提供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發行債券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三、發行債券説明書,內容包括:企業生産經營概況,企業現有資産,籌資投向,市場及效益預測,發行總金額及償還期限,還本付息方式及風險責任。

  四、發行債券章程或辦法,包括:債券面額、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債券利率。

  五、上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經主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鑒證的本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六、市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企業內部債券由市人民銀行印製,或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到指定印刷廠印製。

  第八條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須自批准發行之日起30天內發行完畢,逾期不得發行。發行截止後3日內到本企業開戶金融機構交存所籌集的資金,憑交存現金送款簿回執到市人民銀行領取“內部債券還本付息支款通知書”。債券到期後,憑此通知書到開戶金融機構提取支付本息款。

  第九條  企業不得將生産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轉為職工個人的內部債券。

  企業提取給職工的內部債券利息,或將內部債券利息再轉為內部債券的,必須由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企業以內部債券形式發放工資、獎金,須依法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對分配給個人達到納稅標準的部分,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企業,由市人民銀行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所籌資金。

  二、凍結企業發行債券所籌資金。

  三、通知開戶金融機構停止對其貸款。

  四、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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