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加強規劃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城市規劃、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均須遵守本規定和《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東至昌平縣黑山寨沙嶺,西至延慶縣岔道城,南至昌平縣南邵鄉營坊,北至昌平縣北界。
第三條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範圍內,根據文物古跡、景點景觀、古樹名木等的分佈狀況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環境,劃定一、二、三級保護區。
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的具體規劃範圍及其一、二、三級保護區的界限,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執行。
第四條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的規劃建設要求。
二、在一級保護區內,凡屬《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地帶管理規定》中一類地帶,除進行綠化和修築消防通道外,不得建設任何建築和地上附屬建築物。
三、在一級保護區的非一類地帶和二級保護區內,建設必要的旅游服務設拖,須符合景區性質的要求,其建築佈局、規模、體量、高度、材料和色彩等應當與景觀環境相協調。
四、在三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景觀和環境風貌。
五、在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內,禁止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在三級保護區內進行上述活動,須經主管機關批准,並須符合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取得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在一級保護區進行工程建設,須報市規劃局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二級保護區進行工程建設和三級保護區的重要工程建設,應徵得市規劃局同意,由縣規劃局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三級保護區內進行非重要工程建設,由縣規劃局批准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進行工程建設,凡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或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的,均須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七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上述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屬於違反文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由文物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