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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鐵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12-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0-1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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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現發佈《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保障鐵路道路的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等七個部委頒發的《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含單位內部的鐵路專用線,下同)與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過道(以下統稱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道口通行的車輛、行人和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條例》、《規定》和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經濟委員會、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鐵路分局、北京鐵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道口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道口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貫徹執行有關道口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對道口重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三、督促有關部門確定道口看守人員和安全設施的方案,對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影響道口交通安全的問題。

  五、檢查指導鐵路道口警察隊的工作。

  六、培訓道口安全管理人員。

  七、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通過道口的車輛、行人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  北京鐵路公安分局所屬鐵路道口警察隊,負責維護道口交通秩序,對違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對通過道口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鐵路警察隊業務上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指導。

  第六條  按鐵道部門的規定,屬於“有人看守道口”的,鐵路産權單位應配足看守人員,合理設置看守班制。交通流量大,易出事的道口,在車馬人行高峰時,應增加道口看守人員。屬於“無人看守道口”的,應逐步完善道口自動信號和報警裝置,並加強日常管理。鐵路道口警察隊應適時派出警察,維持交通秩序。

  第七條  無人看守,且無自動信號的道口,應保持一定範圍的開闊地帶。開闊地帶的具體範圍,由市道口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在確定的開闊地帶內,不得種植和興建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視距的樹木和建築物。

  第八條  通向道口或距道口最外股鋼軌20米以外的道路右側,應設置鐵路道口標誌。道口附近的道路(路塹及市區內的除外)兩側應設置護樁。

  距道口500至1000米處的鐵路上,應設置火車司機鳴笛標;“無人看守道口”,應在距道口最外股鐵軌5米的道路右側,設置停車(止步)、讓行標誌;“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欄杆(門)。

  第九條  道口的安全設施,由鐵路産權單位負責設置、維修和管理,並經常保持完好。

  第十條  移動、拆除、增設道口安全設施,必須經設施的設置管理單位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增設、移動、拆除道口設施。

  保護道口安全設施人人有責,嚴禁損毀和破壞。

  第十一條  車輛、行人通過道口時,必須服從鐵路道口警察的指揮;沒有鐵路道口警察時,應服從道口看守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道口時的時速,汽車不得超過20公里;拖拉機不得超過15公里。

  第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口發生故障時,司機和乘車人員應立即將車輛移出道口最外股鐵軌2米以外的地方;確實無法移動的,由道口看守人員立即通知道口兩端車站,並向駛來的火車發出報警信號;無看守人員時,由機動車司機和乘車人員向駛來的火車發出表示報警的信號。

  第十四條  遇下列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停在道口停止線或距道口最外股鐵軌5米以外的地方,禁止搶行或撞、鑽、跨、繞道口欄杆(門)。

  一、道口欄杆(門)關閉。

  二、道口紅燈亮時。

  三、道口音響器發出警報。

  四、道口看守人員或鐵路道口警察示意停止行進時。

  第十五條  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或人行過道、平過道時,必須停在停車(止步)讓行標誌或道口最外股鐵軌2米以外瞭望,確認無火車駛來時,方準通行。

  第十六條  遇有道口信號紅燈閃爍或紅燈亮時,車輛、行人不準通過;遇有道口信號燈熄滅時,車輛、行人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車輛、人員通過電氣化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貨運機動車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乘人。

  二、大型貨運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四、行人、乘車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持有高長物體時,應平置順行通過,不準高舉揮動。

  第十八條  畜力車或驅趕牲畜通過鐵路道口時,馭手應下車牽引牲畜行進。

  第十九條  禁止機動車熄火、空檔滑行通過道口。

  第二十條  禁止機動車、畜力車在道口超車、倒車、掉頭,或在距道口20米以內的道路路段內隨意停車。

  第二十一條  嚴禁車輛、人、畜在沒有道口的鐵路線上橫穿或坐臥、行走。違者,發生事故除負責自己全部傷亡損失外,還應承擔給鐵路部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火車通過道口時,火車司機必須注意道口的交通情況,防止發生事故。鐵路部門調車作業需佔用道口時,應儘量避開交通高峰時間。除特殊情況外,道口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分鐘。調車作業量大的,關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分鐘。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給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賠償損失。

  一、損壞、拆除道口安全設施的。

  二、在道口開闊地帶內,種植樹木或興建建築物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視距,經批評、制止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3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

  一、熄火、空檔滑行通過道口的。

  二、在道口超車、停車的。

  三、橫穿無道口的鐵路線或人行過道的。

  第二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在道口內倒車、掉頭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道口內發生故障,機動車司機不立即將車移開或不服從警察指揮、不服從道口看守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的,處20元以下罰款;因不服從指揮或管理,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人通過道口,不聽從警察或道口管理人員管理;汽車超速行駛、越線停車、搶行或撞、鑽、跨、繞道口欄杆等違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其他行為的,處以5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按本辦法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的,可由鐵路道口警察當場處罰;超過50元罰款的處罰,由鐵路道口警察隊決定。

  受罰款處罰的人無正當理由不交罰款的,從決定罰款次日起算,按日增加罰款1至5元。

  第三十一條  鐵路道口警察收到罰款,應對被處罰人開具收據。罰款按規定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被罰後5日內,向北京鐵路公安分局申請復議。

  第三十三條  鐵路道口警察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外”,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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