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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2-06-01
  5. [成文日期] 1992-04-27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2-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鼓勵外商在亦莊工業開發區投資若干政策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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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現發佈《北京市鼓勵外商在亦莊工業開發區投資若干政策暫行規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7日


北京市鼓勵外商在亦莊工業開發區投資若干政策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促進本市亦莊工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比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亦莊工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工業區)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開辦下列投資項目的,按本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一、按對外經濟貿易部有關規定確認的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下分別簡稱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項目産業導向政策的生産性企業(以下簡稱生産性企業)。

  二、按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內新技術企業核定暫行辦法》核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産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産品的産值達到企業當年産品總産值的70%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産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生産性項目,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依法核定,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徵收,並自開辦之日起3年內免征所得稅。經稅務機關批准,第四至六年減按7.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免、減稅期滿後,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出口産品的産值達到當年總産值40%(不含)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當年所得稅減按10%稅率徵收。

  第八條  生産性企業,經市稅務局批准,可減免地方所得稅。

  第九條  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在工業區開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投入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用於本企業生産經營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建廠[場]及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材料),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國外技職人員進口的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合理數量),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産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簡稱料、件)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免領進口許可證。

  進口的料、件,其實際加工出口産品所耗用的部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免稅進口的料、件加工的産品,經批准內銷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從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補繳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屬應領取許可證的商品應補辦進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嚴替代進口産品,進口的料、件,由海關作為保稅貨物監管。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同類産品時,享受減免進口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售給其替代進口的産品時,所進口的料、件享受同樣減免稅優惠。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屬於應徵出口稅的産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品種外,免征出口關稅。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內銷産品,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由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的産品出口,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産品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第十六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其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限內,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  工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應繳的大市政費和“四源費”由工業區統一向政府繳納。

  第十九條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的替代進口産品,允許在內銷時部分或全部以外匯計價。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有關規定,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調劑外匯餘缺。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中國銀行或其他專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辦理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機構申請辦理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可以用自有外匯作抵押,在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為解決生産發展中的資金不足,經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批准,可以在企業內部發行債券,也可以向社會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人員因業務洽談、採購、推銷、售後服務、技術開發等業務活動出國,其申請報告經原主管部門領導同意並簽字後,直接報工業區管委會,由工業區管委會會同市經貿委審批;一年內需多次出國的,按《北京市關於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的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工業區內按統一規劃投資開發成片土地及從事房地産經營,也可興辦為工業區配套的服務設施。鼓勵帶項目在成片土地上從事基礎設施與廠房建設。

  第二十四條  經海關批准在工業區內可以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方便企業生産及進出口業務需要。

  第二十五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工業區內投資開辦企業和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其他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亦莊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有關國內稅收問題由稅務部門負責解釋。有關進出口貨物、物品稅收和監管問題由海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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