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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資訊産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09-20
  5. [成文日期] 1990-09-17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0-09-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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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3號

  現發佈《北京市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若干規定》,自1990年9月20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  


北京市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通信線路設施的完好,保障通信暢通,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全面執行《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通信線路設施,是指由北京市電信管理局負責管理的下列通信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一、架空線路設施,包括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交接箱及其附屬設施。

  二、埋設線路設施,包括地下或水底的直埋和管道電纜(含光纜)、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附屬設施。

  三、無線線路設施,包括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電信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規劃、公用、市政工程、園林、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並組織通信線路沿線單位和群眾進行護線聯防。

  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盜竊通信線路設施。

  二、在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設置易燃易爆品倉庫。

  三、在城鎮地區埋設地下電纜的地面兩側0.75米以內或農村地區埋設地下電纜的地面兩側2米以內種植樹木。

  四、在埋設地下電纜的地面兩側1米以內亂搭亂建。

  五、在埋設地下電纜的地面兩側2米以內進行鑽探,或堆放重物、垃圾、渣土,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

  六、在埋設地下電纜的地面兩側3米以內挖沙取土,或設置廁所、沼氣池、糞池、牲畜圈等能引起地下電纜腐蝕的建築。

  七、在設有過河電纜標誌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以及其他危及過河電纜安全的作業。

  八、移動或損壞架空線路設施或無線線路設施。

  九、在危及架空線路設施安全的範圍內取土或亂搭亂建。

  十、非通信線路設施維修人員攀登架空線路設施。

  十一、在架空線路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挂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廣播喇叭、電視天線。

  十二、向架空線路設施或無線線路設施射擊、拋擲雜物。

  十三、其他危害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設的工程項目,凡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影響通信的,建設單位應先徵得市電信管理局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後,方可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規劃審批。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範圍內施工,應與市電信管理局簽訂協議,明確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責任。施工中發生損壞通信線路設施事故的,應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向市電信管理局報告。

  第九條  市電信管理局應加強對通信線路設施的巡迴檢查和維護管理,及時搶修通信線路障礙。市電信管理局搶修通信線路障礙的車輛和工作人員經過路口、渡口、橋梁時,有關部門應憑搶修工作標誌或證件優先放行。

  第十條  物資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廢金屬收購的規定,發現盜賣、變賣通信線路設施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市電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義務,發現盜竊、損壞通信線路設施的行為,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市電信管理局處理。對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電信管理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由市電信管理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必要時,當地公安機關應予配合執行;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造成通信線路設施損壞或阻斷通信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按郵電部《關於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鐵路、軍隊等部門的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電信管理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0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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