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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12-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0-1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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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6號

  現發佈《北京市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秩序,改善生産資料供求狀況,保證生産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重要生産資料市場,是指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的購銷(含代購、代銷)、調劑、串換等交易活動。本市重要生産資料的品種範圍,由市物資管理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市、區、縣物資管理局負責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並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對重要生産資料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物價、稅務、財政、技術監督和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執行對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的監督管理任務。

  第四條  從事重要生産資料經營業務,須經負責初審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具備下列條件的,報市物資管理局審核發給重要生産資料經營許可證,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領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一、符合本市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發展規劃;

  二、自有流動資金30萬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倉儲條件;

  四、從業人員不少於10人,並有熟悉所經營的重要生産資料品種性能的專業人員;

  五、所經營的重要生産資料有正當和較穩定的貨源。

  第五條  重要生産資料經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品種、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經營。需變更經營品種、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必須經原負責初審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物資管理局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終止營業的,必須將許可證交回市物資管理局,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六條  重要生産資料經營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組織重要生産資料的品種調劑、串換或展銷等交易活動,凡超出其經營範圍的,必須報經市物資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七條  重要生産資料生産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按期完成國家和本市下達的指令性計劃任務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售本企業或本系統自産的重要生産資料。

  第八條  重要生産資料的使用單位調劑、串換、出售本單位超儲或不適用的重要生産資料,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外,必須在物資部門開辦的重要生産資料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或委託重要生産資料經營企業代銷。

  第九條  重要生産資料的經營企業,對國家計劃分配的重要生産資料進行計劃內外調劑串換的,必須經同級物資管理局批准,並向同級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所發生的價差收入單獨記帳,不得計入企業利潤。

  第十條  重要生産資料市場的交易雙方,必須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財政、稅收、技術監督、金融管理等有關法規、規章,不得銷售偽劣、報廢、淘汰産品;不得倒賣計劃指標、合同、票證和提貨憑證;不得突破國家最高限價或違反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不得套購緊俏重要生産資料就地轉手倒賣;不得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貨源、銀行帳戶、支票、現金、發票或其他方便條件;不得給予和收受回扣、好處費、資訊費、提成費等財物,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給予和收受的優惠、佣金,必須作為單位的支出或收入列帳。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縣物資管理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對在重要生産資料市場交易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財政、稅收、技術監督、金融管理等有關法規、規章的,分別由各該行政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物資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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