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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1-08-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1〕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1-07-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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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頤和園、圓明園地區的良好景觀,維護本市古都風貌,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文物保護、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頤和園、圓明園地區,係指玉泉山(靜明園)、頤和園、圓明園、燕園(燕京大學未名湖區)、清華園及其周圍的街區。

  第三條  在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內的下列地帶,按照《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地帶管理規定》中二類建設控制地帶進行管理。

  一、玉泉山東路規劃道路以東、以北50米範圍以內;

  二、頤和園北路與香山路之間的京密水渠西規劃河道隔離帶以西50米範圍以內;東規劃河道隔離帶以東,頤和園北路東段、香山路及其北延線(中央黨校北圍墻至圓明園西路段)規劃道路以東、以北各50米範圍以內;

  三、圓明園西南角(一畝園)地區和頤和園路與西苑中路之間;

  四、頤和園路(萬泉河路道路隔離帶至清華園西路西口段)規劃道路以南50米範圍以內;

  五、清華園西路(北京大學東圍墻至清華南路段)規劃道路以南50米範圍以內;

  六、圓明園東路南段規劃道路與清華大學留學生宿舍東圍墻南北延線之間;

  七、圓明園東路(清華大學北圍墻以北至公路環段)規劃道路以東25米範圍以內。

  第四條  在頤和園、圓明園地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嚴格遵守《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建築內容、佈局和規模,符合城市規劃;建築體量、高度、材料和色彩,與環境相協調。新建建築,在二類建設控制地帶內必須採用中國傳統形式;在三、四類建設控制地帶內應具有中國傳統風格。

  二、在二類建設控制地帶內,挑頂大修、裝修門墻等項目,應參照本規定中有關條款辦理。

  三、道路兩側的重點景觀,包括玉泉山、頤和園、圓明園和燕園的圍墻、大門、影壁、牌樓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建築以及中央黨校分院、蔚秀園的圍墻,必須嚴格保護。

  四、新建工程應當按高標準增加綠地面積。原有的河湖綠地、綠化景觀,必須保留,已被破壞的要結合建設恢復原貌。

  第五條  在頤和園、圓明園地區非規劃建設用地內,不得進行新建築工程。原有建築翻建時,必須參照本規定中有關條款辦理。

  第六條  在頤和園、圓明園地區進行工程建設和門墻裝修,必須報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七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按違法建設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會同市文物事業管理局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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