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新聞出版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03-19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0-03-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執行《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列印
字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現發佈《北京市執行<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執行《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執行國務院發佈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必須全面執行《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駐本市的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以下簡稱外國駐京記者和外國駐京新聞機構)採訪北京市的領導人,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並經同意。

  外國駐京記者和外國駐京新聞機構採訪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指各委、辦、局、總公司,下同)和城區、近郊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通過該部門或者該區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同意;採訪遠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並經同意。

  駐外地的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採訪北京市的領導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通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並經同意。

  由有關單位接待的外國短期採訪記者在本市的採訪事宜,由接待單位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記者招待會,邀請外國記者參加。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可以不定期組織外國記者在本市參觀、採訪,並可向外國記者推薦採訪項目。

  第五條  外國駐京記者、外國駐京新聞機構聘用中國公民擔任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租用房屋設立辦公場所,須通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辦理。

  第六條  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由本市外事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制止,並依照《條例》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