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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0-01-1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0-01-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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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周邊範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條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場所的周邊距離為10至300米內,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道路和場所屬於非經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場所周邊距離的範圍:

  天安門廣場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長安街路段,人民大會堂西側路、南側路,人民大會堂西側路與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東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長街、北長街、景山西街、陟山門街、故宮博物院北門以西的景山前街路段;

  臺基廠街、正義路、臺基廠街與東交民巷交叉路口以西的東交民巷路段;

  東安門大街與北河沿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北河沿大街路段、智德北巷;

  阜成路與三里河路交叉路口以南至國家計劃委員會辦公樓南端的三里河路段,以西至阜成路10號樓的阜成路路段;

  釣魚臺國賓館以西、以南300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首都機場、火車站、重要軍事設施周邊距離300米以內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按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的範圍執行。

  天安門廣場:北至天安門城墻和中山公園南門、勞動人民文化宮南門(含東西側的紅墻),南至正陽門,西至人民大會堂東側柵欄、西交民巷東口,東至歷史博物館、東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

  二、非經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規定第一項劃定的範圍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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