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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1-12-20
  5. [成文日期] 1991-12-1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1〕3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1-12-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星火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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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現發佈《北京市星火獎勵辦法》,自1991年12月20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1日


北京市星火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把科學技術引入農村,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振興農村經濟,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實施“星火計劃”,開發、推廣、應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培訓專業技術人才,提高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廣大農村科技管理水準,應用科學技術振興農村經濟,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均按本辦法的規定授予北京市星火獎。

  符合前款範圍,未列入“星火計劃”的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星火獎勵工作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星火獎根據授獎項目內容,設立星火科技獎、星火科技管理獎和星火人才培訓獎。

  第五條  申報星火科技獎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業性項目,産品技術水準先進,所開發的産品、裝備能夠填補本市或國內空白,其産品已批量生産,有較完整的工藝技術文件、管理規範、産品品質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已進行項目的驗收或鑒定。

  二、農、林、牧、漁等的綜合配套技術,經較大面積和規模生産試驗,證明可行,能夠提供成熟的經驗,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示範性,並已進行項目的驗收或鑒定。

  第六條  申報星火管理獎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星火計劃”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戰略研究、評價、預測、規劃、政策研究、制定規章制度,經實踐檢驗確實可行。

  二、在組織、協調、實施“星火計劃”的管理工作中有創新。

  三、認真做好“星火計劃”項目的論證、實施、鑒定和驗收工作。

  四、組織實施“星火計劃”,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申報星火人才培訓獎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振興地方經濟所適用的先進技術、專門知識和現代化科學管理知識為培訓內容。

  二、多層次、多形式培訓,教材系統,具有示範性。

  三、培訓工作有規劃、有計劃、有制度、有考核、有師資力量。

  四、學員結業經過嚴格考核,結業合格率達90%以上。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得申報北京市星火獎:

  一、嚴重污染環境的;

  二、損害資源的;

  三、破壞生態平衡的。

  第九條  星火科技獎、星火科技管理獎、星火人才培訓獎根據技術水準、示範作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技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三等:

  一等獎:授予市級星火獎榮譽證書,獎金5000元;

  二等獎:授予市級星火獎榮譽證書,獎金3000元;

  三等獎:授予市級星火獎榮譽證書,獎金1000元;

  星火獎勵的獎金,由市財政列入科學事業費預算。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負責星火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評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評委會辦公室辦理。市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  市星火獎的審批程式:

  一、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對中央所屬單位在本區、縣實施的項目和本區、縣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和市屬科研院校負責對本系統或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星火獎每年評審一次,申報或者獲得市級科技進步獎或推廣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星火獎。

  第十三條  市評委會辦公室負責從市級星火獎獲獎項目中擇優向國家星火獎評審委員會申報國家級星火獎。

  第十四條  申報星火獎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騙取獎勵的,由市評委會撤銷其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1年12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12月1日批准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佈的《北京市星火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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