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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89-06-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89〕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89-04-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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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現發佈《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廁所的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準,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高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清潔衛生水準,是建設社會主義文明城市的重要標誌。本市公廁的建設與管理,必須本着方便群眾、講求衛生、改善條件、逐步提高的原則,實行部門分工負責、環境衛生管理機關統一監督。

  凡本市城區和郊區城鎮地區公廁(包括單位內部的公廁,下同)的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地區、場所,必須設有公廁。新建公廁,按不同地區、場所,由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廣場、重要地區和街巷,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會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確定規劃方案,由區、縣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按方案實施。

  二、公共綠地(指一公頃以上的規劃綠地,下同)由主管該綠地的園林部門負責。

  三、公園、風景游覽區、飯店、旅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機場、火車站、公共電汽車(包括長途客運汽車)首末站、地下鐵道的車站、醫院、農貿市場和其他較大的公共場所,由各該場所的主管單位負責。

  四、機關、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內為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廁,由各該單位負責。

  五、新建、改建居住區和建設徵用農村土地後農民相應轉為城鎮居民的居住區,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臨時公廁,並在工程竣工後負責拆除。

  現有公廁的改建,由公廁的房屋産權單位負責。

  新建或改建公廁,必須符合建築設計規範和本辦法附發的《北京市公共廁所建設定額指標(試行)》的規定。

  第四條  新建、改建建設項目,必須同時建設公廁,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公廁的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公廁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環境衛生管理機關參加;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建設公廁的單位,應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限期補建。

  職工人數較少、建設公廁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區、縣環境衛生管理機關同意,可以就近使用其他公廁,但須按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規定的標準,向公廁管理單位交納保潔管理費。

  第六條  公廁不得隨意拆除或停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停用的,須經區、縣環境衛生管理機關同意,易地新建,並須先建後拆。

  第七條  公廁的主體建築和廁內設施,由公廁的房屋産權單位負責維修,經常保持完好。

  第八條  公廁的清掏、保潔,由下列單位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廣場、重要地區、公共綠地和三環路以內(含三環路大街)平房居住區的公廁(包括化糞池,下同),由環境衛生專業隊負責。平房居民院的廁所,由環境衛生專業隊負責清掏,由居民委員會組織院內居民自行保潔。

  三環路以外平房居住區的公廁,由廁所的房屋産權單位負責。

  二、公共場所和各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包括自管宿舍區)的公廁,由本單位負責,也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隊清掏。

  三、新建、改建居住區的公廁,按市政府《關於加強新建、改建居住區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公廁,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九條  公廁的保潔,實行專人承包責任制,保證達到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規定的衛生保潔標準:

  一、地面整潔無污物,墻壁清潔無亂涂亂畫污跡。

  二、便器、便池及時沖刷無糞跡、尿鹼和其他污物。

  三、不孳生蚊蠅

  四、空氣流通無臭氣。

  五、各項設施完整清潔無破損。

  第十條  公廁按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分類管理,符合一、二、三類標準和優質服務設備的公廁,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愛護公廁設施,人人有責。禁止在公廁的墻壁和地面上亂塗抹、亂刻畫;禁止隨地吐痰;禁止亂扔亂倒廢棄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排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毀公廁內的各項設施。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應建公廁無故拖延不建的,處責任單位200元罰款,並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罰款50元。

  二、新建、改建項目,其應建公廁不與主體建築同時建成使用的,處責任單位100元罰款,並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罰款50元。

  三、公廁不符合規定的建設定額指標或類別,又不按要求補建、改建的,限期補建、改建;逾期不補建、改建的,每逾期一天,處責任單位罰款30元。

  四、不及時維修,影響公廁使用的,處責任單位100元罰款,並限期修好;逾期不修好的,每逾期一天,罰款20元。

  五、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廁的,按相當於原廁所造價的50%處以罰款,並限期恢復或易地補建;逾期不恢復不補建的,每逾期一天,罰款100元。

  六、未經批准擅自停用公廁的,處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50元罰款,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處單位50元罰款。

  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公廁,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罰款50元。

  八、未達到規定的衛生保潔標準的,處責任單位50元以下罰款,並處直接責任人5元罰款。

  九、因清掏不及時,造成糞井糞水溢流的,處直接責任人50元罰款,限在24小時內清掏乾淨;逾期未清掏乾淨的,每逾期一日處責任單位500元罰款。

  十、在公廁內亂倒污水污物或亂塗抹、亂刻畫的,處1元罰款。

  十一、向公廁糞井內排放污水的,限期改正,處直接責任人50元罰款,或處責任單位2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按以上數額2倍處以罰款。

  損毀公廁設施的,照價賠償;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區、縣環境衛生管理機關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察機構負責具體監督檢查。由於監督檢查不嚴,造成公廁臟亂、影響環境衛生的,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公共廁所建設定額指標(試行)

  附件:

廁所.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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