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2號
現發佈《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若干規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城鎮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按下列規定實行責任制。
一、城區、近郊區主幹道、次幹道、重要支路、立體交叉橋、人行過街橋和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由環境衛生專業隊負責。
二、城區、郊區城鎮城市道路的一般支路、街巷、衚同,由當地街道辦事處組織保潔員負責。
三、公園、風景游覽區、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飛機場、火車站、公共電汽車(包括長途客運汽車)首末站、地下鐵道的車站、停車場、收費存車處、農貿市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由各該場所的主管單位負責。
四、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攤經營商業服務業的,攤位周圍3米範圍,經營時間內由經營者負責。
五、單位負責清掃保潔的“門前三包”責任地段,按《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的環境衛生專業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天早晨定時清掃,並在六時半(冬季為七時半)前完成。
二、做好經常保潔工作。重點地區、主要街道和公共場所應隨時保潔,做到路面無垃圾、污物和廢棄物。
三、清掃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廢棄物,必須及時倒入垃圾站或垃圾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兩側或公共場所周圍,不得掃入道路的雨水口內。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五、運輸流體、散體物品,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沿途遺撒、飛揚。
六、冬季降雪時,須按當地街道辦事處劃定的責任地段,清掃積雪。
第五條 在城市主要幹道、立體交叉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維修作業産生的渣土、污泥、樹枝等棄土棄料,由維修作業單位隨時清除,並在24小時內清運乾淨;在其他城市道路施工作業産生的上述棄土棄料,應在3日內清運乾淨。
第六條 新建、擴建城市主、次幹道和立體交叉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的竣工驗收,須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環境衛生專業隊負責清掃保潔。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含邊施工邊通車的)的清掃保潔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工作的,按道路每一責任地段處責任單位50元罰款。
二、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未達到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要求的,處責任單位200元罰款。
三、不及時清理果皮箱、垃圾箱,或未保持果皮箱體整潔的、果皮箱周圍嚴重臟亂的,處責任單位50元以下罰款,並處直接責任人5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及時清運施工作業棄土棄料的,按佔地面積,每平方米每天罰款5角,並處責任人5元罰款。
五、在城市幹道和公共場所運輸流體、散體物品沿途遺撒的,按遺散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元,並處直接責任人3元罰款。
六、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責任地段掃雪的,處責任單位50元罰款。
第八條 本規定由各級環境衛生管理機關和街道辦事處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