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12-03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24〕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9期(總第885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政辦發〔2024〕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強化應急預案的動態、科學和規範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市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包括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以及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佈、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緊密結合實際,總結歸納突發事件應對經驗,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流程和措施,做到突發事件類別清楚、應急任務清晰全面、職責分工準確具體、隊伍調度程式規範、響應措施科學高效。

  第五條 按照市級統建、區級統用的原則,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本市應急預案數據庫管理,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各區、各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注重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慧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提升應急預案管理效能,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預案體系與管理

  第六條 應急預案體系應建立在風險評估工作基礎上,通過全面系統識別分析本地區、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單位可能面臨的各類風險和安全隱患,明確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關保障工作範疇,確定總體構成,加強相關預案銜接,確保覆蓋主要風險和重點區域。

  第七條 應急預案體系涵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管理,延伸到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單位。

  第八條 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本市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方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各級黨委政府管理、指揮協調轄區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或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方案)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應對本區域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單位應急預案(方案)是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應對本單位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九條 為做好重大活動保障和突發事件應對,主辦或承辦機構應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

  為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相鄰或相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可制定聯合應急預案。

  為統籌巨災應對工作,市政府可結合風險評估實際,制定巨災應急預案。

  市級巨災應急預案、聯合應急預案參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管理。

  第十條 市、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需列入市、區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應按相關程式批准。

  第十一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明確市級應急預案體系構成,組織編制本市應急預案的管理規範、指南和導則等。

  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並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根據需要編寫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和天安門地區管委會、重點站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上述三個地區,以下統稱重點地區)負責領導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應急管理部。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地區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地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市、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計劃,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相應部門。

  應急預案編制計劃應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緊密結合實際,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風險評估主要是識別突發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産生的後果和次生衍生災害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

  資源調查主要是全面調查本地區、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可用的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必要時,也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對本地區相關單位和居民所掌握的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後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復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制定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鑒。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六條 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由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重點地區總體應急預案由重點地區管委會組織編制。

  總體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七條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由承擔相關突發事件處置和保障責任的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資訊報送、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現場管控、資訊發佈、隊伍物資保障及屬地政府職責等,重點規範市級層面應對行動,突出指導性和實用性。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資訊報告、響應流程、應急處置措施、現場安全防護、資源調用程式等,重點規範市級部門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和針對性、可操作性。為落實專項應急預案中規定的部門職責和任務而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應在組織指揮機制、資訊報送、分級響應、任務分工、處置流程與措施等方面與專項應急預案保持連貫性。

  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佈局、資源調用或應急響應程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資訊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區級專項和部門預案編制任務分工和內容參照市級專項和部門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及防範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資訊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間資訊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方案)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資訊傳播渠道和響應措施、任務分工、處置措施、資訊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

  村(社區)應急預案(方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資訊精準通知措施和響應措施、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方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二十條 單位應急預案(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資訊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産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方案)要素和內容。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會同相關單位編制配套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分級與措施、處置工作程式、重點單位和屬地的響應措施、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中的應急響應分級、響應措施等,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單位的能力及資源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對應急預案中的資訊發佈有關內容,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明確各方工作職責和資訊發佈時限。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書面徵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方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預案審批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將應急預案送審稿、修訂對照表、編制説明、徵求意見情況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佈應急預案簡本的,應將應急預案簡本一併報送審批。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並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風險分析是否描述清晰、符合實際;

  (五)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設計是否合理;

  (六)應對措施是否符合場景化、指令化、清單化要求,是否具備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七)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八)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編制單位應在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組織專家評審、徵求市委編辦意見、完成合法性審核後,將應急預案報審稿報市應急管理部門進行銜接性審核,並附配套應急工作手冊、修訂對照表、編制説明、徵求意見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和合法性審核意見等;銜接性審核通過後,應按照本單位“三重一大”重大決策程式審議,通過後報相應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審閱。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將應急預案提請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必要時報請市政府會議審議批准;社會安全類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將應急預案報市委相應領導機制或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必要時報請市委會議審議批准。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巨災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重點地區總體應急預案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按程式報本部門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方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五章 預案發佈與備案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總體應急預案以市、區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重點地區總體應急預案以市應急委名義印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專項應急預案以同級應急委名義印發;社會安全類專項應急預案以同級黨委相應領導機制或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以同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印發。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在應急預案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説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並抄送有關部門: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備案,徑送應急管理部。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徑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二)市、區專項應急預案報上級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分別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市、區部門應急預案分別報本級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方案)報區政府備案,徑送區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區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五)中央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以及市屬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六)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七)涉及需要與所在地區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報所在地區政府備案,同時抄送區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指導、督促本部門(行業、領域)、所屬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由編制單位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方案)應在正式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

第六章 預案實施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發佈後,編制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並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市、區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編制通俗易懂的要點解讀、宣傳通稿和應急預案簡本,同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依照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保障隨時啟動預警響應和應急響應。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在完成應急預案規定工作基礎上,應根據實際情況,科學靈活實施應對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預案的培訓工作並納入年度工作計劃,確保人員熟悉應急職責、程式和相關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配套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操作性強的風險防範、預警響應、應急避難逃生等方面科普宣傳材料和提示資訊,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免費發放宣傳品等途徑和形式加強日常宣傳,提升公眾風險防範和科學應對意識和能力。

  第四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開展演練,並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市、區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應急預案演練可以桌面演練或實戰演練形式開展。

  地震、暴雨、洪澇、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區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産、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加強演練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運作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市、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

  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第七章 預案評估與修訂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對應急預案、應急工作手冊作出修訂。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牽頭處置部門應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復盤總結,分析應急預案使用效果,搜尋不足,提出應急預案修訂建議。

  第四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應對實際、應急演練以及應急預案評估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佈程式組織進行,並按要求及時備案。僅涉及資源目錄、通訊錄等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四十六條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條 鼓勵各級應急預案管理部門綜合運用人工智慧等技術,優化提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準確性。採取數據整合、智慧分析匹配等方式,推動預案數據與相關信息化系統的對接與融合,提升應急管理效能。

  第四十八條 市應急委定期對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應急委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由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佈、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信息化建設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五十條 依託相關院校及科研機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編制專家顧問工作機制和合作研究機制,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及應急預案管理理論研究。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各區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保密或不予公開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