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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1995-06-06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5-06-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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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1995〕4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簡稱市人防辦)。

  一、主要職責

  市人防辦是市政府負責本市人防戰備工作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人防戰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全市人防戰備建設工作;指導區、縣人防部門的業務工作。

  (二)根據《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制訂北京市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修建人防工程;參與審查人防工程的建設規劃和審批施工圖設計;負責組織對在建人防工程進行品質監督和驗收。

  (三)掌握本市城市基礎設施、生産設施和人口分佈情況,定期修訂北京城市防空襲預案、戰時人員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

  (四)負責組織制訂有關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本市各單位人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五)貫徹人防建設平戰結合方針,推動和組織本市各單位對已建人防工程及其他戰備設施的綜合開發利用,為首都經濟建設服務。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市人防指揮、通信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人防有線無線通信網、警報報知網及市、區人防通信站的建設,並組織為黨政機關服務。

  (七)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會同教育部門做好防核武器、防化學武器、防生物武器(以下簡稱“三防”)知識教育;組建和培訓人防專業隊伍;負責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工作。

  (八)負責管理本市人防系統國發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産;負責管理和監督人防經費、物資的使用。

  (九)負責起草有關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行政措施;指導和監督區、縣人防行政執法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防辦設7個職能處和機關黨委。

  (一)秘書人事處

  綜合協調本機關的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資訊、議案、建議和提案、信訪、保密、檔案以及重要事項的催辦查辦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機關國家公務員制度;指導直屬企業的人事勞資工作。

  (二)工程處

  負責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防工程的建設規劃審查和施工圖的設計審核工作;指導區、縣人防部門做好在建人防工程的品質監督和驗收工作;負責組織己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以及人防工程科研、技術資料的整理統計工作。

  (三)指揮處

  負責組織制訂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負責定期修訂城市防空襲預案、戰時人員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訓練人防專業隊伍,並組織在中學開展“三防”知識教育;擔負戰時城市人防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通信處

  負責制訂人防通信警報建設規劃、計劃和保障方案;組織指導人防通信、警報建設和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區人防通信站的管理和專業技術訓練、保障通信任務的完成。

  (五)平戰結合管理處

  負責編制人防工程平戰結合開發利用計劃;推動和指導已建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工作;檢查指導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指導直屬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六)財務物資管理處

  負責編制人防財務收支計劃;負責人防資金的籌措和管理;對人防系統的財務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人防投資效益進行調查和評估。

  (七)法制宣傳處

  負責起草人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監督檢查人防部門執法情況;承辦市人防辦主管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教育和人防對外宣傳工作,編寫人防刊物。

  (八)機關黨委

  負責本機關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人防辦行政編制為4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不含兼職);處級領導職數為12名(含主任助理1名)。

  按有關規定,工勤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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