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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1996-05-10
  5. [成文日期] 1996-05-03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6〕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1996-05-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於加強北京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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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1996〕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財政局《關於加強北京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的報告》已經第83次市政府常務會同意,自5月10日起實行。現轉發

  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關於加強北京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本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下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要點〉的通知》(財預字[1995]41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安排,現報告如下:

  一、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

  凡本市所屬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産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集體企業用公款支付的被列入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的消費開支,都屬於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

  二、加強指標管理

  對社會集團購買國家規定的非直接用生産性的專控商品實行指標管理。專控商品指標為指令性指標。各區、縣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市控辦下達的指標逐級落實,分配給所屬縣處級以上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含縣屬全民、集體單位和鄉鎮政府,下同)。各單位必須嚴格掌握指標,未經上級控辦批准,一律不得突破。

  三、統計管理

  縣處級以上單位購買的非生産性的機動車燃油,食品、禮品、獎品、紀念品及文體用品的費用支出(不含專業文藝單位和專業體育單位)都列為統計管理範圍,各單位要根據其實際發生額如實填表上報。

  四、專控商品審批管理

  按照財政部財預字[1995]417號《通知》要求,自1996年起恢復對小汽車(含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以及屬於小轎車型、吉普車型、旅行車型的各種封閉式車輛)、大轎車、摩托車、錄影設備、空氣調節器,各種音響設備,以及單價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機和放大機(包括鏡頭),無線尋呼機和無線行動電話等8種專控商品的審批。

  凡屬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的單位購買用於生産性專控商品或非直接用於生産性的專控商品,都必須履行專控商品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購買的按違紀論處。

  五、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京辦發[1995]48號文件的規定,繼續做好本市黨政機關汽車核編及核編後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控購紀律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紀律是國家財經紀律、廉政紀律的組成部分,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控購紀律。下列情況屬違反控購紀律的行為:

  (一)擅自突破專項控制商品指標的;

  (二)未經控購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購買或長期租用專項控制商品的;

  (三)弄虛作假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公款搞個人高消費或把公款轉化為個人消費基金的;

  (五)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統計情況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規定的。

  對發生違紀行為的部門、單位,控購管理機關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嚴重違紀行為的責任者,可提請紀檢、監察部門對其進行查處。對違紀情節惡劣的,應予公開曝光。

  七、統計和報表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做好統計和報表工作,如實填寫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月報表,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報表。凡無故不按規定要求報送報表的,停止對其專控商品的審批。

  八、本文中有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政策性問題,由市控辦負責解釋。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和各部門貫徹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19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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