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00〕2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綠化隔離地區領導小組提出的《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綠化隔離地區的各項建設任務,根據市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00〕12號)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綠化隔離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實現綠化。鼓勵在綠化隔離地區發展各种經濟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飼草,以及其他類型的綠色産業和露天水面等。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進行綠化,其標準必須達到大環境綠化規劃和各項技術指標的要求。速生豐産林成材後,可按一定比例採伐出售,採伐後必須及時補種。
第三條 對在綠化隔離地區內進行綠化的,市財政按每0.067公頃(畝)5000元標準給予補助,開始綠化時撥付補助費的50%,全部綠化並經驗收合格後再撥付餘下的50%。同時,從綠化後的第二年開始,連續3年每年每0.067公頃(畝)按120元的標準撥付養護費。各有關區(縣)、鄉(鎮)、村要根據情況,對被拆遷的地上建築物及青苗損失等給予一定補償,具體補償項目、標準和時限,由各區(縣)、鄉(鎮)、村自定。
第四條 對經營性的綠色産業項目,其綠化建設用地面積在6.67公頃(100畝)以上的,允許有3─5%的土地用於與綠地相適宜的建設項目,但不得搞房地産開發和任何工業項目。此類項目的建築物高度要嚴格限定在2層以下(不高於9米)。
第五條 對超出區(縣)審批許可權的經營性綠色産業項目,由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一條龍”方式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獨資興辦的經營性綠色産業項目,免收各種審批費用。
第六條 在綠化隔離地區建設中,要穩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則上不改變現有的土地承包關係。如農戶違反合同規定,私自將其承包的土地轉租他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回土地進行統一發包。各級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教育和管理,使農民按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規劃的要求進行各類綠色産業的生産和經營,通過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綠色産業的發展。
第七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投資力度,加快綠化隔離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綠化隔離地區的大市政設施建設由市政府統一安排和落實,區(縣)、鄉(鎮)、村負責新村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 新村建設用地,須經過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用地面積不得突破原有農民宅基地面積。對農民宅基地用於新村建設的,一律徵為國有建設用地,不再進行貨幣補償,實行土地無償劃撥使用和政策性補償。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屬於新建住宅樓的産權人,可以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新村建設主要採取農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體經濟組織引資開發進行建設。採取合作建房的,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基本單位組建住宅合作社,並作為業主單位對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開發,按有關規定實行工程招標,確保工程品質。有關區(縣)政府要加強對住宅合作社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在農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許集體經濟組織開發建設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於補償拆遷、新村建設及綠化建設,所繳納的地方性稅款由市、區(縣)財政通過安排支出撥付給鄉(鎮)政府財政,用於新村建設和綠化補償。建設農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為1:0.5。集體經濟組織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須事先辦理相關手續,經批准後上市出售。
第十一條 農民按建安造價購買自住房的,其被拆遷的原有平房的補償標準由行政村自定。在農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購買自住房的建築面積按每人平均40至50平方米計算,或按現有正式住房1:1的面積計算,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購買標準。緊鄰市區並以城鎮居民為主體的鄉鎮,還可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房屋拆遷,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自定。新村建設一般以多層建築為主,在不突破農民原有宅基地佔地面積80%的情況下,農民可建設自住的單體二層或三層小樓,但不能申領所有權證。
第十二條 允許農民將自住房的購買權部分或全部有償轉讓。轉讓人或受讓人必須按住宅合作社的有關規定,足額交納轉讓人應付的建房款,並簽訂轉讓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後,雙方才可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和受讓雙方須到指定的房地産交易中介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不願意出資購買新建住宅樓的農民,須搬遷到指定的綠化隔離地區以外的遠郊區(縣),由原行政村按其現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實際價值予以補償;同時,按每人1萬元的標準發放搬遷安置費。接收遷入的鄉(鎮)要按當地農民的宅基地用地標準安排建房用地。
第十四條 凡居住在行政村內有正式住房並是當地戶口的城鎮居民,其合作建房的義務和權益與農民一樣;有正式住房但戶口不在當地的,參與合作建房後自住房面積為當地農民的50%。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要對新村建設給予積極的貸款支援。新村建設在4年內完成的,市財政將對啟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貼息的貸款規模按進行新村建設的行政村實有人口計算,每人1萬元。市財政對貸款的貼息時間按兩種情況區別對待:鄉(鎮)、村按1:0.5的比例建設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貼息時間為6個月;完全只建農民自住房屋的,貼息時間為24個月。對不使用貸款進行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的,市財政給予相當於上述貸款利息額的資金補貼。
第十六條 從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規劃確定的綠化隔離地區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居民的遷入審批手續。各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農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第十七條 鼓勵農民發展適合首都經濟特點的第二、第三産業,規劃部門要按照集中發展的原則,安排相應的發展用地。
第十八條 對不宜在綠化隔離地區發展的企業,原則上都要搬遷到指定的遠郊區縣工業區和鄉鎮工業小區,搬遷企業應當在遷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在遷入地納稅。接受遷入企業的區縣要在合理確定用地規模的基礎上無償提供企業用地。企業也可自行選擇遷入地。搬遷企業的建設、經營、用人用工由企業自主決定。不宜在綠化隔離地區開辦的市場及個體工商戶也應根據要求遷入其他地區進行經營。
第十九條 加大搬遷企業重組轉制力度。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加快審批速度,集中辦理有關手續並免收各種費用。
第二十條 鼓勵綠化隔離地區的農民以各種方式到遠郊區縣從事各種産業的生産經營,並享受與當地農民同樣的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 對綠化隔離地區內由開發建設單位和其他部門代徵的綠地,按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區(縣)兩級規劃、建設和綠化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在3年內完成綠化。對不能按期完成綠化的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具體處罰辦法,由相關部門和所在區縣政府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首都規劃委辦公室關於實施市區規劃綠化隔離地區綠化請示的通知》(京政發〔1994〕7號)精神,經批准進行試點的單位,繼續執行原有政策。但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快綠化建設的實施步伐,確保3至4年內全面完成規定的綠化建設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