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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2-12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8〕4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7期(總第58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打贏凈土持久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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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8〕4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打贏凈土持久戰三年行動計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12日


北京市打贏凈土持久戰三年行動計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精神,根據《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京發〔2018〕16號)有關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有效管控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堅決打贏凈土持久戰,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

  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品質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二、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

  (三)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園林綠化局等部門,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重點查明全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和分佈;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基礎資訊採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土壤背景點詳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點工業區域和未利用地詳查。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部門及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皆包括)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本領域、本區域的土壤污染調查。

  (四)健全土壤環境監測網路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統籌規劃全市土壤環境監測站(點),2018年底前完成市控監測點位設置工作,基本建成覆蓋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區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環境監測網路;2020年底前,建成覆蓋全市各用地類型的土壤環境監測網路。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及地質礦産勘查主管部門分別組織開展農用地地塊土壤重點監測及地質環境監測。各區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置區控監測點位,增加特徵污染物監測項目,加密監測頻次。

  (五)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構建本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2019年起,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林綠化局等部門及地質礦産勘查主管部門向平臺報送土壤環境監測、土地利用類型及分佈、污染地塊開發建設、農用地分類管理、土壤地質環境等相關數據。市生態環境局按年度統一發佈本市土壤環境資訊。

  三、強化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六)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新建或擴建排放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或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開展項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增加對土壤、地下水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並提出具體防範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七)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安全

  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監測預警機制。2018年底前,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完成區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狀況評估;相關區開展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監測試點。2020年底前相關區完成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

  (八)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染防治

  2019年起,相關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並適時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每年開展土壤環境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相關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上述要求。

  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2年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工業園區周邊開展至少1次土壤環境監測;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相關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應按照國家《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等有關要求,編制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拆除活動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所在區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産主管部門備案。

  (九)推進農業污染防治

  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化肥農藥減量年度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推行測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減少農藥化肥使用。到2019年,全市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生態涵養區全部使用環境友好型農藥,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化肥、農藥使用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28%、15%。

  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大興、通州、順義等蔬菜生産重點區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回收綜合處理試點,逐步推廣並形成有效機制。到2020年,所有涉農區均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回收處理機制。

  (十)嚴格尾礦庫環境風險管控

  相關區安全生産主管部門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土壤污染事故;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發現風險隱患,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採取相應措施。

  (十一)深化重金屬污染防控

  2018年,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各區開展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建立企業清單。2020年全市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總量比2013年下降8%。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淘汰落後工藝,有序退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市生態環境局督促重金屬重點排污單位,每兩年開展1次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強化重金屬污染全過程式控制制;逐步將重金屬排放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限制新、改、擴建排放重點重金屬的工業建設項目。

  (十二)強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2018年,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排查方案,並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部門組織實施,全面排查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産石膏、粉煤灰、工業廢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産生的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根據排查結果制定環境整治方案並有序實施。逐步削減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存量,到2020年,綜合利用處置率達到95%。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市生態環境局要嚴格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預審;北京海關、市公安局等單位要依法加強管控,持續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封堵洋垃圾偷運入境通道。

  加強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及處置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經濟和信息化、交通、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科技、教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發展、管生産、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落實行業管理責任;各區政府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跨界轉移和傾倒行為,防範可能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企業每5年對廠區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防控或修復措施。評估結果和防治措施應及時報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提升危險廢物收運和處置能力。各區要加強非工業源危險廢物收運體系建設,對小微醫療衛生機構産生的醫療廢物,統籌安排收集、轉机、運輸。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要研究危險廢物跨區轉移處置的生態補償方案,補償資金用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周邊的生態環境建設。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部門要加快推進本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建設。

  提高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準。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行動計劃,推進黨政機關垃圾強制分類,有序擴大垃圾分類覆蓋範圍,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全市垃圾分類示範片區覆蓋率達到90%;科學規劃,統籌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提高到99.8%以上,資源化率提高到60%。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建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和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利用場所,並探索建設垃圾焚燒、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垃圾填埋、有害垃圾處置等固體廢物協同處置利用基地。

  (十三)加快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

  2018年底前,市城市管理委制定全市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開展整治;督促各區制定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責任部門,確保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工作。

  (十四)切實落實企業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各區政府與重點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進一步明確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責任書內容向社會公開。企業應該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隱患,防止新、改、擴建項目污染土壤,防範拆除活動污染土壤,杜絕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防範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土壤,防止污染地塊污染擴散,防範修復工程二次污染。

  四、強化建設用地環境風險管控

  (十五)開展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篩查

  市生態環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關停企業原址用地,根據行業屬性、停産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組織開展污染篩查,建立工作臺賬。

  (十六)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

  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根據工業用地變更土地使用性質、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篩查等資訊,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並動態更新;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工業用地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的地塊資訊抄送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應納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

  (十七)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疑似污染地塊以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應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調查報告進行評審。

  (十八)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2019年起,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要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並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要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根據地塊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定期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十九)有序實施建設用地土壤修復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並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在修復工程實施期間,相關責任單位應將修復方案的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修復過程中,需轉運污染土壤的,相關責任單位應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二十)強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

  在開展相應風險管控或修復活動後,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對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及時將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二十一)嚴格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准入管理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並書面徵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二十二)加強收回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等環節監管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開展收回土地使用權、審查土地用途改變等時,應及時查詢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對涉及的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應記錄查詢日期和地塊土壤環境狀況,並書面徵求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徵收疑似污染地塊的,應委託第三方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收儲部門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019年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産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産登記資料送交所在區不動産登記機構,並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三)加強部門聯動監管

  完善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資訊共用和聯動監管機制。污染地塊未經治理,或者經治理但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相關部門不予批准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十四)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各區將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納入網格化城市管理平臺。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發現在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應及時通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在污染地塊修復工程施工期間,各區應督促責任單位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等內容。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修復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二次污染,並及時將監管資訊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

  (二十五)加強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

  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確定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制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年度計劃,督促相關責任主體按年度計劃編制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五、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二十六)劃分耕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

  2018年底前,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劃分技術指南(試行)》有關要求,完成耕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劃分,將耕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2019年編制完成耕地土壤環境品質分類清單,實施耕地土壤環境品質分類管理;2020年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佈等資訊進行動態更新。

  (二十七)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二十八)着力推進安全利用

  自2018年起,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計劃,組織相關區編制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輪作、間作等措施,阻斷或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同時強化農産品品質檢測,保障農産品品質安全。

  (二十九)全面落實嚴格管控

  轄區內發現重度污染耕地的區,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産品,制定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並組織實施;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落實有關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嚴格管控。

  六、保障措施

  (三十)完善法規標準

  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適時開展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立法前期研究,逐步建立健全本市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標準體系。

  (三十一)嚴格監管執法

  以土壤中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和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污染物為重點監控指標,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藥、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污染源單位和工業園區為重點監管對象,落實雙隨機抽查制度,採取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切實加強土壤環境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違法違規貯存或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

  (三十二)開展技術研發與示範

  推進土壤污染調查監測、風險管控、修復等關鍵技術研發與示範推廣。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術中心建設。

  (三十三)加強第三方機構監管

  2019年起,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林綠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部門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單位的執業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加大聯合懲戒力度,促進第三方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

  (三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要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堅決落實各項重大政策措施。各區政府對本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2020年底前,各區根據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研究編制本區土壤污染防治規劃。2019年起,各級政府將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十五)加強宣傳教育

  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政策解讀,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對土壤環境的保護意識。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負責人培訓,強化污染源頭管控和土壤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公眾及時發現和反映涉及土壤的違法行為,支援社會組織、志願者等有序參與土壤環境治理。

  (三十六)嚴格考核問責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園林綠化局等部門,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評估考核辦法。2018年至2019年,對各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年度評估;2020年對各區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將予以通報,並納入績效考核。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約談有關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土壤環境品質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區或街道(鄉鎮),約談有關區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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