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2016年以後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8-22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8〕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8-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31期(總第571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字號:        

京政辦發〔2018〕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8年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改革開放40週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施“十三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市委十二屆四次、五次全會部署,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品質發展的要求,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著力提高立法品質和效率,為推動首都新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現就做好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穿到政府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政府立法工作要自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不移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根本遵循,堅定不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找準立法方向、確定立法原則、把握立法精神、明確立法思路、設計主要制度。要圍繞加強“四個中心”功能建設、提高“四個服務”水準,把落實城市總體規劃、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準、規範政府行為等方面的立法項目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證優質高效完成。要聚焦社會關切、群眾期盼,努力回應新時代對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工作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的新情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增強法律制度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要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穿于草案起草、調研、論證、審查的全過程。要精細組織調研活動,科學設計調研方式,善於運用大數據等手段採集資訊,深入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制度設計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規定。要有針對性地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落實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起草部門與其他單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及時報市政府決定。要嚴格依法立法,認真貫徹落實《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保證政府立法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實體合法。

  三、認真組織實施立法工作計劃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精細流程管理、嚴格時限要求、強化責任落實,切實維護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起草部門要根據立法項目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時間表和路線圖,按時、高品質完成起草工作,為法律審查預留合理時間;確實無法按時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向市政府書面説明情況。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本部門負責的立法項目起草工作親自部署,對主要制度設計親自研究,對部門間存在分歧的問題親自協調,對項目進展情況親自督辦。市政府法制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落實情況,指導起草部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嚴把草案送審稿法律審查關,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草案送審稿,可以中止審查,退回起草部門重新起草或者提出其他解決方案。有關立法項目起草部門職責如有調整,由承接相應職責的部門承擔有關立法項目的起草工作,並做好銜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2日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落實城市總體規劃、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準、規範政府行為等方面的立法項目。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30項。其中,力爭年內完成項目共15項,包括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6項、擬完成政府規章9項;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共15項,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5項、政府規章10項。具體項目安排如下:

  一、力爭完成項目(15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6項)

  1.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2.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3.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4.小型食品業生産經營規定(草案)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5.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條例(草案)

  (市文化局起草)

  6.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9項)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辦法(修訂)

  (市政府法制辦起草)

  2.行政機關歸集和公佈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修訂)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局起草)

  3.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農業局起草)

  4.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5.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6.內部審計規定

  (市審計局起草)

  7.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定

  (市安全監管局起草)

  8.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修訂)

  (市民政局起草)

  9.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市維穩辦起草)

  此外,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對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進行專項清理,做好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工作(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二、抓緊工作、適時提出項目(15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5項)

  1.地方金融監管條例(草案)

  (市金融局起草)

  2.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

  (市科委起草)

  3.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條例(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4.街道辦事處條例(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5.發展中醫條例(修訂草案)

  (市中醫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0項)

  1.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修訂)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2.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修訂)

  (市水務局起草)

  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4.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

  (市科委起草)

  5.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定(修訂)

  (市知識産權局起草)

  6.地名管理辦法

  (市規劃國土委起草)

  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品質安全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

  8.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市網信辦起草)

  9.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10.郵政報刊亭設置管理辦法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此外,對於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由有關部門繼續研究論證,市政府法制辦加強工作指導。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