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4〕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1月22日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告發佈,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是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制止違法排污行為的重要依據,是推進改善本市大氣環境品質的重要抓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實施《條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和分工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要求,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則,認真落實各自的職責(責任分解見附件1),嚴格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履職到位、措施落實。
二、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
《條例》涉及規劃、能源、産業、交通、財政等各個方面。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條款抓緊制定配套制度(見附件2,原則上於2014年年底前完成),並在實踐中積累經驗,視情對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完善。
三、加大執法檢查和處罰力度
本市各級環保、城管和其他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特別是對多次違法、危害後果嚴重的大氣環境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重罰,並按照《條例》規定對違法單位及其責任人予以公佈、曝光。對於構成犯罪的大氣環境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最大限度地遏制大氣環境違法行為。
四、積極營造貫徹落實的氛圍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學習《條例》的主要內容,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準確理解和掌握職責規定。要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的作用,加大對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全體公民自覺遵守各項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積極舉報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自覺性。
市人大常委會已將貫徹落實《條例》作為2014年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並將自《條例》實施之日起定期開展檢查。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要定期開展自查,不斷完善各項工作,努力提高貫徹落實《條例》的品質和水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