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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6-03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6〕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6-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實施河湖生態環境管理“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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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6〕2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實施河湖生態環境管理“河長制”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3日


北京市實施河湖生態環境管理“河長制”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精神,認真落實《水利部關於開展河湖管護體制機制創新試點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303號)要求,進一步健全本市河湖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切實提高水生態環境品質,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嚴格遵循“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以改善水生態環境品質為核心,加快構建政府主導、屬地負責、行業監管、專業管護、社會參與的河湖生態環境管理體系,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2016年6月底前,在全市範圍內實施河湖生態環境管理“河長制”。到2020年底,全市水生態環境品質顯著提高,主要河湖實現水清、岸綠、安全、宜人,重要河道、湖泊等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7%以上。

  二、工作機制

  (一)建立“總河長”制

  市、區兩級分別設“總河長”、“副總河長”。市、區“總河長”為市、區河湖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總督導,分別由市、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對轄區河湖生態環境品質負總責。市、區“副總河長”為市、區河湖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總調度,分別由市、區政府分管水務工作的副市長、副區長擔任,對轄區河湖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負總責。

  市、區“總河長”辦公室設在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負責落實市、區“總河長”、“副總河長”決策部署,具體協調推進河湖生態環境管理相關事宜,並組織開展監督、考核等工作。

  (二)市管河湖工作機制

  市管河湖逐條設區、鄉鎮(街道)兩級“河長”。區級“河長”由河湖屬地區領導擔任,負責明確河湖及周邊生態環境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對河湖及周邊開展綜合治理,統籌抓好市管河湖生態環境管理相關工作,並對鄉鎮(街道)“河長”和區有關單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鄉鎮(街道)“河長”由河湖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擔任,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共同開展轄區內的河湖生態環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同時,設立“河長助理”,由市管河湖管理機構主要領導擔任,負責協助區級“河長”做好河湖生態環境管理相關工作,定期向區級“河長”彙報工作情況。

  (三)區、鄉鎮(街道)管理的河湖工作機制

  區、鄉鎮(街道)管理的河湖逐條設區、鄉鎮(街道)兩級“河長”。區級“河長”由河湖屬地區領導擔任,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對河湖及周邊開展綜合治理,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機構,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河道的管護工作,根據北京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落實河湖生態環境管理、防洪、水利工程設施運作相關配套資金,並對鄉鎮(街道)“河長”和區有關單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鄉鎮(街道)“河長”由河湖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擔任,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共同開展轄區內的河湖生態環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同時,設立“河長助理”,由河湖屬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負責協助區級“河長”做好河湖生態環境管理相關工作,定期向區級“河長”彙報工作情況。

  (四)日常管理工作機制

  1.建立“河長”定期巡查機制。市、區兩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巡查,區級“河長”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巡查,鄉鎮(街道)“河長”每月至少開展1次巡查。

  2.建立工作例會機制。各級“河長”要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情況彙報,對相關工作進行協調和部署。

  3.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市“總河長”辦公室要牽頭制定“河長制”考核辦法,對落實“河長制”的情況進行考核;上級“河長”要加強對下級“河長”、“河長助理”及有關單位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於落實情況較好的區,市“總河長”辦公室要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給予一定獎勵。

  三、工作要求

  各級“河長”要按照“河長制”工作機制的要求,加強領導、完善措施,加強統籌協調,紮實推進河湖生態環境管理各項工作。

  (一)落實“三查”責任

  1.嚴查污水直排。定期開展河湖排污口調查,摸清底數、查清源頭,認真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規處理違法排污行為,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建立污水直排公眾舉報機制,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2.嚴查垃圾亂堆亂倒。將河湖日常巡查責任落實到人,發現在河岸、湖岸和河湖內堆積、傾倒垃圾渣土等現象,要及時有效處置,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嚴查違法建設。加大河湖違法建設排查力度,建立工作臺賬,制定整治方案,逐步予以拆除。

  (二)落實“三清”責任

  1.清河岸。加強河岸湖岸用途管控,全面清理河湖管理保護範圍以內的低端業態,有序退出農業種植、養殖。

  2.清河面。加強河湖水面清理設施維護管理,做好河湖水面垃圾和有害水生植物清理工作,切實保持河湖水面清潔。加強河湖生態環境用水管理,根據氣象條件進行水資源精確調度,並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泄污蓄清。

  3.清河底。做好河湖水質水量監測工作,每3-5年開展一次清淤疏浚,及時清除影響行洪的障礙物。

  (三)落實“三治”責任

  1.治理黑臭水體。要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則,認真組織制定黑臭水體治理方案,紮實推進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中心城區、北京城市副中心及其上游地區、其他新城建成區黑臭水體;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全市範圍內的黑臭水體。

  2.治理河湖面源污染。加大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19年底,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化學農藥施用量減少15%以上,全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全市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加大雨洪水控制與利用設施及雨污分流管線建設力度,提高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能力。加強環境衛生作業,有效減少進入城鄉排水系統的污染物。加強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工作,嚴格落實“戶分類、村(社區)收集、鎮(鄉、街道)轉運、區處理”的工作要求。

  3.治理河岸湖岸生態環境。建立河湖與周邊生態環境聯建聯管機制,河湖管理保護範圍以內的環境管理工作要與其周邊地區環境管理工作統一標準,統籌實施。

  (四)落實中小河道管護責任

  嚴格中小河道空間管控,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區管中小河道管理範圍劃定工作,對涉河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管。要將河道清淤疏浚和水毀應急修復工程納入區管中小河道日常維護範圍,落實配套資金,確保河道防洪和生態功能。

  四、保障措施

  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實施“河長制”相關工作的支援,強化統籌、創新思路,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建立河湖生態環境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市、區兩級財政要切實強化資金保障,市管河湖的生態環境管理資金由市級財政統一安排,區、鄉鎮(街道)的河湖生態環境管理資金及區管中小河道管護資金要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統籌予以保障。要加強信息公開和宣傳工作,向社會公佈“河長”名單,在河岸湖岸顯著位置設立“河長”公示牌,並聘請群眾擔任社會監督員,參與河湖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開展優美河湖評選,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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