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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電子政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1-21
  5. [成文日期] 2016-01-21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6〕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2-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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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6〕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21日

北京市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正確處理穩增長、防風險、保穩定的關係,推動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積極防範化解非法集資風險隱患,堅決遏制非法集資高發態勢,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切實維護首都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嚴格投融資類市場主體準入管理。國家及本市對投融資類市場主體準入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嚴格依法辦理。建立投融資類市場主體準入會商機制,加強對名稱或經營範圍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資、資産、資本、控股、股權投資(基金)、財富(財務)管理、投資(財務、財稅、融資、金融、金融服務、理財、貸款)諮詢、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字樣或類似字樣的市場主體的綜合監管,做好金融風險的源頭防範工作。

  加強信用監管和行業自律管理。建立涉嫌非法集資市場主體(包括法人、實際控制人、代理人、中間人等)信用資訊歸集機制,將對此類主體的抽查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管類資訊納入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充分發揮信用資訊公示作用,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對涉嫌非法集資市場主體的行政處罰等警示資訊進行公示,及時向社會提示風險。金融管理部門、市工商部門要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資訊分析,建立行業(領域)黑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加強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積極支援行業協會制定並執行行業準入標準和自律規則。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對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路借貸等重點領域加強風險監控;建立並共用違反金融從業禁止性規定、存在信用瑕疵人員的清單;建立理財産品登記和資訊披露平臺,定期向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報告行業經營狀況、資金投向、風險排查情況;督促會員機構嚴格資金存管,在銀行建立獨立存管賬戶,實現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加強風險警示,開展第三方評估,及時向投資人提示風險。

  第二條 廣泛普及金融知識,加強金融風險教育。市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打非辦)負責指導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增強宣傳教育的廣泛性、針對性、有效性。媒體要加大對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和投資風險教育工作力度。金融機構要認真履行宣傳教育義務,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非法集資風險警示標識。推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進社區、進村鎮,實現宣傳教育全覆蓋。

  第三條 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各區政府要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利用基層群眾自治的經驗和優勢,群防群治,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風險排查、監測預警、協同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建立大學生村官、社會志願者、基層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自動自發、廣泛參與的防範預警機制。市打非辦要加快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並充分發揮12345(市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和打非隨手拍舉報作用,廣泛發動群眾檢舉揭發非法集資活動。

  第四條 加強廣告和網路資訊資訊管理。對於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金融管理部門認為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媒體應當立即停止發佈與其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媒體要強化對投融資類廣告審查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市網路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網路和通訊工具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資資訊傳播。相關部門要做好投資理財小廣告和資訊資訊的清理整治工作。

  第五條 強化大數據監測預警,加強行業數據整合與資訊共用。市打非辦要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建設完善大數據監測預警平臺,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現代資訊技術,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金融管理部門要督促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大額可疑資金報告制度基礎上,對各類賬戶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動情況進行分析識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提供給市打非辦。

  第六條 強化落實行業監督管理責任。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管行業必須管風險的原則,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加強綜合監管和預警防範,確保所有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監管防範不留真空,特別是要結合首都金融創新發展實際,做到金融新業態監管全覆蓋。對需要經過市場準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準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對無需市場準入許可,但有明確主管部門指導、規範和促進的行業(領域),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對於投資公司、投資諮詢類公司等沒有明確主管、監管部門的行業(領域),由各區政府會同市相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市場監管手段,強化綜合監管,防範非法集資風險。金融管理部門要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私售理財産品黑名單制度並加強資訊共用,對進入黑名單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實施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金融從業資格等行業禁入懲戒措施。

  第七條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所主管、監管機構和業務的風險排查和行政執法,加強監測預警和事中事後監管,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市工商、稅務、統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無照經營、本地註冊異地經營、異地註冊本地經營等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要綜合運用信用分類監管、定向抽查檢查、資訊公示、風險警示約談、建立黑名單等方式,從源頭上排查非法集資線索,特別要對有非法集資記錄的市場主體進行重點監測,發現異常經營行為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後,有專門執法力量的,由其牽頭負責查處;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執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請市工商部門牽頭共同予以查處。各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非法集資線索,應及時移交金融管理部門,並通報市打非辦。

  第八條 依法統籌案件處置工作。對於重大非法集資案件,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加強政策指導,對罪名適用、量刑標準、涉案財物處置等重點問題進行會商研判。公安、銀監部門要加快推動建立銀行涉案賬戶資金網路查控機制,金融管理部門要指導金融機構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涉案資産查封、資金賬戶查詢和凍結等工作。建立涉案資産登記處置資訊平臺、項目託管經營機制和易貶值、易滅失等特殊資産快速處置機制,最大限度追贓減損,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建立全過程維穩機制,落實屬地責任,非法集資市場主體註冊地所在區政府要建立集中接待工作站,做好信訪接待等工作。

  第九條 加強跨區域協同處置。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統一資産處置、分別偵查訴訟、分別落實維穩的工作原則,本市負責牽頭處置時,積極主動落實牽頭責任,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地制定統一處置方案,加強與其他涉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本市協辦處置時,要大力支援配合,切實履行協助義務。建立與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方面的溝通會商機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協作,共同解決辦案難題,提高案件查處效率。

  第十條 加強工作保障。要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人員、經費等保障工作。市、區財政部門要合理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納入同級政府預算。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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