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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2-11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5〕5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向監察機關報送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問題線索的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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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5]5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向監察機關報送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問題線索的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1日

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向監察機關報送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問題線索的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管理,強化對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推進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發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下列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問題線索,本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向監察機關報送: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執行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在生態文明建設、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産等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

  (三)對政府確定的部門之間應依法依規相互支援配合的事項,不予支援配合的;

  (四)不按照行政執法職責許可權和依據,或者違反行政執法程式開展執法工作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礙正常行政執法工作的;

  (六)不執行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違規設定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對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變相審批,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審批的;

  (七)存在工作態度惡劣以及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庸懶散拖、吃拿卡要等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的;

  (八)違反政府採購、招投標、專項資金管理等財經紀律的;

  (九)在政府執法案卷評查、財政專項檢查、審計等專項監督工作以及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

  (十)已經受到行政處罰,還需監察機關追究紀律責任的;

  (十一)其他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

  第三條 向監察機關報送問題線索應當做到事實清楚、材料齊全,並填寫《問題線索登記表》。

  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同時報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執法案件的立案材料;

  (二)案件檢查報告或者調查報告;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

  (四)相關證據材料及調查筆錄複印件;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四條 向監察機關報送問題線索實行雙月報送制,每雙月月底前報送;突發的、重要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報送。

  第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對問題線索進行初審,自接受報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並書面告知報送問題線索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報送問題線索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嚴肅工作紀律,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及時、如實報送,不得隱瞞、延誤。

  派駐監察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監督責任,加強對問題線索報送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監察機關報告。

  第七條 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對不及時報送、隱瞞問題線索不報送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監察局制定的北京市行政執法機關向監察機關移送涉嫌違反行政紀律案件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6〕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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