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2015〕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完善徵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保障工作的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17日
關於完善徵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保障工作的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持改革創新深入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意見》(京發〔2013〕4號)、《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148號令)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市徵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保障機制,維護首都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超轉人員是指因國家建設徵地農民戶轉為居民戶的原農村勞動力中年齡超過轉工安置年限(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含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經有關部門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不能進入社會保險體系的病殘人員。
第三條 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的接收標準應不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具體標準每年由各區縣政府確定。
轉居前已在農村退休的徵地超轉人員,退休費高於接收標準的,按照其退休費標準接收。
第四條 徵地超轉人員醫療費用的接收標準,每年由市民政、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根據本市上一年度徵地超轉人員月每人平均醫療費用支出額等確定。
第五條 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金額,由徵地單位在徵地時,以區縣政府確定的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的接收標準為基數,按照10%的比例環比遞增核算(從轉居時實際年齡計算至82周歲,病殘人員最高不超過22年)。
徵地超轉人員醫療費用金額,由徵地單位在徵地時,以市民政、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確定的徵地超轉人員醫療費用的接收標準為基數,按照10%的比例環比遞增核算(從轉居時實際年齡計算至82周歲,病殘人員最高不超過22年)。
核算金額的公式為:每位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和醫療費用的總金額=月生活補助費用接收標準×12×(1.10n-1)/10%+月醫療費用接收標準×12×(1.10n-1)/10%。其中,n指徵收費用的年限;10%指生活補助費用和醫療費用的環比遞增系數;12指12個月。
第六條 徵地單位在按照標準核算金額後,應將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和醫療費用一次性交付接收管理部門。該資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對新接收的徵地超轉人員,按照其生活補助費用的接收標準,為其支付接收第一年的生活補助費用。
第八條 自2015年起,參照本市關於企業退休人員中繳費不滿15年的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政策,確定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支付標準的調整幅度。
第九條 在2015年調整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支付標準時,對生活補助費用低於2014年本市最低基本養老金的徵地超轉人員,以2014年本市最低基本養老金作為其生活補助費用支付標準的調整基數。
第十條 徵地超轉人員的醫療待遇,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完善徵地超轉人員醫療待遇和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京民徵發〔2012〕503號)執行。
第十一條 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用和醫療費用主要以徵地補償費為主,不足部分由財政資金保障。2004年7月1日前接收的徵地超轉人員,其生活補助費用和醫療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專項保障;2004年7月1日以後接收的徵地超轉人員,其生活補助費用和醫療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區縣財政專項保障。
第十二條 區縣政府是做好徵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區縣徵地超轉人員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徵地超轉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後,符合接收條件的徵地超轉人員不得由街道(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自行管理。
區縣政府應儘快將目前不在民政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徵地超轉人員納入管理範圍。具備條件的區縣應抓緊研究制定具體移交方案,將有關徵地超轉人員移交民政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提高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助費標準請示的通知》(京政辦發〔1995〕11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徵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4〕4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同意提高徵地超轉人員待遇有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函〔2007〕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