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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2-06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3-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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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6日

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

  公辦養老機構是本市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公辦養老機構在履行基本養老服務職能、承擔特殊困難老年人集中養老任務和開展養老服務示範、培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應看到,目前公辦養老機構還存在着職能定位不明確、管理體制僵化、服務功能單一、資源分配與利用不均衡等一系列問題。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公辦養老機構運作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公辦養老機構職能定位、提高公辦養老機構利用效能、更好地履行基本養老服務職能,有利於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示範引領作用、提升養老服務行業整體品質。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32號)有關精神,進一步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要求,把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國家和本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工作要求,調整完善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理順運作機制,創新發展模式,豐富服務內容,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在養老服務體系中的基礎性、保障性作用。

  (二)基本原則

  強化托底,保障基本。着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重點為城市特困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中的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80周歲及以上,下同)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老年人及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失能、高齡老年人提供供養、護理、照料等服務,履行好政府托底保障職能。

  居家優先,機構支撐。優先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從資金投入、項目建設、專業培訓等方面加大支援力度;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輻射帶動作用,為居家社區養老提供指導和幫助;逐步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格局。

  盤活資源,提高效能。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公辦養老機構,開展多元化、多樣性、品牌化養老服務,進一步提高公辦養老機構服務品質和效益。已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可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運營;新建的公辦養老機構原則上採取承包、委託管理、聯合經營等模式,由社會力量管理運營。

  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既要統籌規劃、注重長遠、整體推進,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逐步實施;既要把握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統一要求,又要區分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突出重點、強化特色、分類推進。

  (三)改革目標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運作高效、權責明晰、監管有力的公辦養老機構管理服務體系。公辦養老機構托底保障作用全面增強,養老資源配置更加均衡,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輻射和帶動作用進一步加大;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素質顯著提升,服務品質明顯提高,服務功能和範圍進一步拓展,更好地滿足不斷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養老服務行業標準更加科學規範,涌現一批帶動力強的養老機構,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養老服務行業市場機制進一步完善,除承擔托底保障職能的公辦養老機構享受政府補貼外,其他公辦養老機構與社會辦養老機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二、改革主要任務

  (一)科學劃分公辦養老機構類型

  將公辦養老機構劃分為公辦公營、公辦民營、公建民營三種運營模式。公辦公營是指政府擁有養老機構所有權,並行使運營權的運營模式;公辦民營是指政府通過承包、委託、聯合經營等方式,將政府擁有所有權並已投入運營的養老機構的運營權交給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運營模式;公建民營是指政府通過承包、委託、聯合經營等方式,將政府擁有所有權但尚未投入運營的新建養老設施的運營權交給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運營模式。

  光榮院納入區縣屬公辦養老機構管理,在確保政府基本優撫服務保障功能基礎上,開展管理體制改革。

  (二)明確接收對象

  公辦養老機構接收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和其他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其中,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分為三類:

  1.政府供養保障對象:城市特困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中的老年人;

  2.困境家庭保障對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

  3.優待服務保障對象:享受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因公致殘人員或見義勇為傷殘人士等為社會作出突出貢獻人員中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

  公辦養老機構可根據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失能或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參照困境家庭保障對象或優待服務保障對象為其提供政府基本養老服務。

  (三)明確職能定位

  街道(鄉鎮)屬公辦養老機構承擔所在街道(鄉鎮)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供養保障對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區縣屬公辦養老機構接收街道(鄉鎮)屬公辦養老機構滿員後轉送的失能且高齡的服務保障對象;市屬公辦養老機構接收優待服務保障對象。

  公辦公營養老機構承擔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是公辦公營養老機構的補充力量,在各級民政部門指導下完成應承擔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後,可利用空余床位為本市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務,其服務收益應主要用於改進管理服務能力、維護日常設施設備等。

  公辦養老機構在完成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的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利用養老機構資源集中優勢,面向居家社區養老開展多樣化服務。市屬、區縣屬公辦養老機構還應承擔養老服務示範引領、功能試驗、專業培訓、品牌推廣等職能。

  (四)建立分層統籌保障體系和分類協作服務機制

  分層統籌保障體系。各區縣民政部門按照統籌協調、就近安排的原則,安排本區縣有需求的政府供養保障對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在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屬公辦養老機構就近入住;同時,區縣屬公辦養老機構要保留一定比例床位,做好統籌保障。市民政部門統籌協調市屬公辦養老機構接收申請入住的優待服務保障對象。

  分類協作服務機制。各區縣民政部門指導本區縣街道(鄉鎮)公辦養老機構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在城市地區,可根據街道屬公辦養老機構分佈情況,按照集約資源、方便照料的原則,確定協作服務形式。在農村地區,原則上每3至5個毗鄰鄉鎮組成協作區域,選擇該區域內一所設施條件較好、服務能力較強的鄉鎮屬公辦養老機構,作為定點機構,接收區域內政府供養保障對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對象。該定點機構實行公辦公營,執行區縣屬公辦養老機構管理服務標準,優先享受相關建設支援和經費保障政策;其他鄉鎮屬公辦養老機構原則上實行公辦民營。暫不具備建立協作機制條件的街道(鄉鎮),可通過簽訂協議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實行公辦民營的公辦養老機構或社會辦養老機構,負責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

  (五)建立評估登記和分類入住機制

  市民政部門牽頭制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建立評估登記和分類入住機制。

  評估登記。對申請人實行身份資格、身體狀況和經濟狀況評估,評估通過後予以登記。政府供養保障對象申請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對象申請人在戶籍地街道(鄉鎮)登記;優待服務保障對象申請人在市民政部門登記。市、區縣民政部門分別對申請人組織審核及評估,評估工作應通過第三方或購買服務等形式開展。

  分類入住。市、區縣民政部門通過就近安排、調劑入住、轉送安置等方式,及時將經審核評估確認並登記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安排在相應的公辦養老機構入住。對自行選擇入住其他公辦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同等條件下,公辦養老機構應優先接收其入住。

  (六)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和價格調控機制

  明確公辦養老機構收費原則、項目及價格確定方式、程式。原則上,政府供養保障對象免費入住,按照基本供養標準由政府實施供養保障;對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參照養老機構運營成本設定收費標準;對優待服務保障對象綜合參考養老機構運營成本和市場價格設定收費標準。

  市、區縣民政部門應對公辦公營養老機構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由民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收費標準及浮動標準。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由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與運營方協議定價,其與市場價格差額部分由政府購買服務或給予適度的經費補貼;接收其他非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的老年人,收費標準實行市場價格,報民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審查後實施。實行差異化管理和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在不同服務功能區執行不同收費標準。

  市、區縣民政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價格調控機制,並加大對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情況的檢查力度,保證有需求、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能夠享受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公辦養老機構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運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

  (七)科學規劃養老床位建設

  研究編制本市養老設施專項規劃,加強對各區縣老年人口發展趨勢和服務保障需求預測,科學規劃建設養老床位,強化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加快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床位改造工作,明確改造時限,逐步將護養型床位比例提高到80%以上。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要至少保留20%的床位,用於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具體比例由市、區縣民政部門指導確定。

  (八)完善運營機制

  進一步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管理服務的工作機制,規範流程,細化程式,明確各方權責和監管事項。公辦公營養老機構要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服務,採取單項服務外包、專項服務合作等方式,面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分項目、分步驟地使用社會優質服務資源;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要通過招投標、品牌機構連鎖運營等方式,引入具有一定影響力和品牌效應的服務機構、社會組織開展運營。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不得登記為營利性養老機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精心組織,分類指導,穩步實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各區縣政府要加強統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做好建立分層統籌保障體系和分類協作服務機制等工作。民政部門要加強綜合協調,根據改革工作需要,不斷細化完善任務方案和保障措施,明確時間進度要求;要按照“新機構新辦法、老機構逐步到位”的原則,對公辦養老機構逐一研究論證改革方案;要加強對改革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完善公辦養老機構建設支援政策,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和調控機制。財政部門要配合民政等部門研究制定政策,落實服務保障對象基本費用和財政補貼。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及公辦養老機構醫保定點審批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指導公辦養老機構配套設置醫療機構,推動形成醫療、養老與康復輔具應用相結合的新型養老模式,提升養老機構醫療服務水準。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支援養老機構設施建設。地稅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等政策。公安消防、環保、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創新完善相關政策。

  (二)完善扶持保障政策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轉移支付等形式,加大對街道(鄉鎮)屬定點公辦養老機構的扶持力度,切實提高其服務品質。要進一步研究完善對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建設扶持、運營資助政策,探索設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風險保障金和管理髮展資金專項賬戶。優先向實施社會化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並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加強國有資産統計、評估和管理,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保障機構安全運轉。

  (三)強化行業監管

  建立健全公辦養老機構准入、退出和監管制度,形成政府指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監管體系,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養老服務行業組織作用,定期開展對公辦養老機構管理服務情況的綜合性調查及評價工作,幫助公辦養老機構不斷提高服務品質。

  (四)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各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政策,切實做好對已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和申請入住的老年人宣傳解釋工作,使其安心、放心。及時總結改革情況,宣傳典型經驗,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改革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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