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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3〕1號
  2. [發佈日期] 2013-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京政發[201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調查本市第二産業和第三産業的發展規模及佈局,特別是第三産業的發展情況,了解産業組織、産業結構、産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産要素的構成,進一步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摸清本市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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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和維護本市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資訊數據庫和電子地理資訊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探索整合各部門行政記錄、實現資訊資源共用和單位名錄更新的有效途徑,提高全市統計信息化水準,為本市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資訊支援。
  二、普查的對象和範圍
  普查的對像是在本市範圍內從事第二産業和第三産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産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全市第二産業、第三産業全部法人單位和産業活動單位的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産經營情況、生産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資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全市個體經營戶的基本情況。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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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部門、各區縣要按照國務院“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要求,認真做好經濟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北京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領導小組由市政府領導同志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部門(組成人員名單另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開展普查工作。其中,市財政局負責協助落實普查所需的經費。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協調解決普查所需的普查登記、數據處理等方面的固定資産投資保障和信息化建設。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部門負責及時提供相關行政記錄,共同參與單位清查和數據評估等工作。市規劃委負責提供各級普查機構所需的最新規劃資訊及相關地圖資料。市監察局負責調查處理涉及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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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協助做好中央在京單位的普查工作。解放軍總後勤部有關部門、武警北京總隊負責協助做好營區內社會單位的普查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區縣政府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參照市級普查機構的組織模式成立相應的普查機構,負責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各區縣政府要認真抓好本區縣普查工作所需人員、經費、物資等的落實;及時採取措施,切實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經費保障
  普查所需經費,由市、區縣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同時,要重點解決好困難鄉鎮的普查經費問題。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堅持依法普查。本市轄區內的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照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普查相關的資料,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普查數據。各級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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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修改或強令、授意普查機構、普查人員篡改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嚴格品質控制。建立健全普查品質控制體系,明確人員分工,落實職責任務,做好業務培訓;強化對普查事前、事中、事後的品質控制,對普查各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防範;嚴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對普查數據進行審核、復查和驗收,確保普查工作品質。
  充分運用現代資訊技術。利用電子地理資訊系統,全面建立普查區電子地圖;積極探索使用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進一步鞏固和拓展統計聯網直報系統,提高統計調查工作的信息化水準。
  加強宣傳動員。各級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普查的目的、意義和具體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涌現出的典型事跡,報道違紀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動員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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