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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3〕36號
  2. [發佈日期] 2013-12-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京政發[2013]3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經研究論證,市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106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事項58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事項48項。此外,有7項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是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或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設立的,市政府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國務院或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規。
  對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自本通知公佈之日起,原實施機關不得再進行審批或通過其他形式變相審批。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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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取消後,還需通過其他方式進行監管的,相關部門要制定並落實後續監管措施和辦法,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對市政府決定下放至區縣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實施機關和承接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由原實施機關提出銜接意見和落實措施,並指導承接機關做好承接工作。市政府審改辦要會同相關部門適時開展專項檢查,確保市政府有關決定落實到位。
  各區縣、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
  附件:1.北京市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58項)(略)
  2.北京市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48項)(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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