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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4〕18號
  2. [發佈日期] 2014-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京政發[2014]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加快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和發展工程。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出臺了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推動了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為全面實施《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力度,加快解決棚戶區群眾的住房困難,並有效拉動投資、消費需求,帶動相關産業發展,助推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民生不斷改善,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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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考察北京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李克強總理關於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立足於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著眼于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目標,以改善群眾住房條件和環境品質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加快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不斷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水準和環境建設水準。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戶區改造15萬戶,基本完成四環路以內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任務,使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明顯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水準不斷提高。
  二、工作範圍
  本市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戶區項目和國有工礦棚戶區項目。其中,城市棚戶區項目包括:平房區院落修繕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城中村邊角地整治項目、新增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
  三、工作機制
  為加強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指揮部及辦公室。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研究決策相關工作規劃、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領導小組關於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組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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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計劃,指揮協調重點改造整治事項。領導小組和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重大項目辦。
  建立協調聯動的市區兩級指揮體系,統籌全市工作,落實屬地負責制。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市級工作機制模式,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四、職責分工
  市重大項目辦承擔領導小組和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要發揮好牽頭作用,加強統籌協調,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匯總、分析並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市發展改革委要配合市重大項目辦對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及擬納入市級統貸平臺的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進行審查;依許可權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指導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徵收投資任務書及有關項目立項審批手續;研究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對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的支援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配合市重大項目辦做好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區縣政府編制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規劃;加強協調指導,抓好建設進度、工程品質等工作;統籌協調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建設;指導各區縣做好房屋徵收、直管公房管理、産權登記、房屋修繕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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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財政對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的支援政策,並按照規定做好資金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承接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工作,統籌組織向市級統貸平臺增信;指導區縣財政部門開展工作;做好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財政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市國土局負責辦理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的土地預審手續,優先安排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用地,積極推進各項用地手續辦理。
  市規劃委負責加快辦理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的相關規劃手續。
  市市政市容委負責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涉及的城鄉環境建設綜合協調、城市綜合管理協調和相關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國資委配合市重大項目辦及相關部門指導、督促所出資企業積極參與市屬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市文物局依法協助開展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涉及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具有保護價值建築、地下文物的保護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監督指導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涉及的環境保護工作。
  市金融局負責協助市重大項目辦等相關單位,做好棚戶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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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和環境整治項目融資對接工作;積極協調金融監管部門,給予政策支援,引導在京金融機構,參與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融資工作;負責對納入統貸的項目進行初審。
  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對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程式進行審計監督。
  市公安局負責對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對相關實施主體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地稅局要按照棚戶區改造項目名單,落實國家有關棚戶區改造稅收政策。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對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綠化美化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助各區縣做好綠化美化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作為市級棚戶區改造統貸平臺,負責將指揮部批准納入統貸平臺貸款的項目向國家開發銀行申報貸款,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統貸統還模式統籌做好貸款資金的撥付、還本付息等工作。
  各區縣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要統籌安排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具體工作責任和措施,加強督查,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按時完成任務。各區縣政府可通過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金實力、資信和資質等級的企業作為改造實施主體。在編制棚戶區改造主體招標文件時,對項目實施主體的資質條件、資信等級及資金額度等進行明確,並向社會公佈。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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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同時應要求投標企業繳納與項目改造相適應的啟動資本金,存入區縣政府設立的資本金共管賬戶。
  中標企業要與區縣政府簽訂協議,明確改造目標、改造範圍、改造要求、工程進度時限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違約責任等。要明確項目法人,終身對住房品質負責;要貫徹落實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積極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禁止使用假冒偽劣建築材料。
  國家開發銀行根據有關協議,積極發揮開發性金融大額、長期等特點及在投資、貸款、債券、租賃、證券等領域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優勢;同時,引導商業銀行、保險等社會資金積極提供融資支援和融智服務。
  五、支援政策
  (一)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創新融資渠道和方式,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1.積極爭取國務院棚戶區改造資金政策支援,落實市區兩級財政支援資金。
  2.積極利用信貸資金。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的合作,搭建棚戶區改造市級統貸平臺,授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為承接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的市級平臺。使用好棚戶區改造貸款政策性信貸資金,引導其他在京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建立健全棚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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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改造貸款還款保障機制,吸引信貸資金支援。
  3.鼓勵國有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和安置房建設,積極引入民間資本,拓寬融資渠道,嘗試以股權基金等形式進行夾層投資,緩解政府財政壓力,解決實施主體資本金問題。
  4.對於利用市級統貸平臺籌集資金的項目,按照棚戶區改造項目專項貸款相關規定要求,採用統貸統還的融資模式,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統一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貸款。由市政府與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簽訂《委託代建框架協議》,明確授信總體額度及融資模式;由區縣政府就具體項目與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簽署《委託代建協議》,明確還款計劃和金額;由區縣政府授權區縣財政部門與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簽署《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區縣財政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對於市場化運作的項目,通過發債、基金等方式進行融資。
  (二)確保建設用地供應。
  1.加大供地支援,優先安排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用地。對未完成棚戶區改造供地任務的區縣,原則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設用地。
  2.對納入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國有土地,規劃含有回遷商品住房的,可將棚戶區改造前期工作及擬改造土地的使用權一併在土地市場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地性質為商業金融等其他經營性用地且不含有回遷安置房(定性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遷建設分離”原則,在項目用地徵收完成後,在土地市場公開入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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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安置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及市屬國有企業利用自有用地建設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其産權定性為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全部通過劃撥方式供地。
  4.棚戶區改造異地安置後騰退的經營性用地,一律通過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戶區改造資金。
  (三)簡化行政審批手續。
  以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行政審批事項為試點,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由市級部門審批的,其他審批事項一律下放至區縣政府,並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壓縮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四)做好徵收補償和安置工作。
  1.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房屋徵收。
  2.各區縣政府要在充分徵求改造範圍內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單位編制好徵收補償方案,做到“對象公開、政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資金平衡方案公開”;在徵收中要堅持依法行政,陽光操作,和諧徵收,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同時,對少數提出無理要求和不合理訴求的群眾,依法申請司法部門予以強制執行。
  3.棚戶區改造安置補償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産權調換,由棚戶區內的居民自願選擇,各區縣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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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實際制定安置補償辦法。
  4.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規劃條件允許的地區,盡可能實現就地安置。對中心城區因文物保護、規劃條件限制等無法就地安置的,可進行異地安置,異地安置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核心城區安置房源不足的,由市級統籌建設。由不同主體實施的項目可進行安置房源的統籌聯動,實現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積極鼓勵和支援市、區屬國有企業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定向安置房。
  5.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人口輸入區與輸出區公共資源和後期管理經濟補償機制,加快研究解決人口輸入區因人口遷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會服務機構及人員編制等問題,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
  6.居民實現異地安置後,原在輸出區享有的子女就學、養老、醫療等待遇不變。
  7.人口輸入區因承接核心城區人口疏解而增加的常住人口,不納入人口調控考核範圍。
  (五)加強直管公房管理。
  各區縣政府要明確直管公房管理機構,建立直管公房管理資訊庫,加強直管公房使用管理,及時掌握房屋及承租人情況;要加大對直管公房轉租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治理違規轉租行為,直管公房承租人私自向社會其他人員轉租,且他處另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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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無償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處無房的,由公房管理單位予以糾正。
  (六)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實行目標考核。
  要因地制宜、多措並舉,區分不同類型,運用不同模式,分類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要堅持規劃先行,統籌考慮保障房建設、基礎設施改造、歷史風貌保護、社會事業發展、環境整治等各項工作,確保工作的整體性和協調性。要加強計劃管理,組織編制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規劃,落實年度建設計劃,經指揮部批准後,向各區縣政府下達,並將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區縣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和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措施,引導群眾合理預期,取得廣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援,為工作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加強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品質。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對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涉及的房屋拆除、設計、施工等工作,加強管理,依照建設單位負責制原則,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實行嚴格的全過程管理。要依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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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加強工程品質監管。工程完工後,要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確保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成為真正的民生工程、放心工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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