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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3〕10號
  2. [發佈日期] 2013-04-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發[2013]10號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駐京部隊和廣大市民的大力支援下,近年來本市陸續實施了一系列交通管理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交通擁堵得到緩解,空氣品質持續改善。但是,隨著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改善空氣品質和緩解交通擁堵的壓力進一步加大。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有效降低汽車污染物排放,確保首都交通安全順暢,市政府決定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繼續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繼續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繼續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對非本市進京載客汽車的交通管理措施繼續按《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對非本市進京載客汽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0年第18號)執行。

  三、根據上述第一、二條規定,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分別為:

  (一)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7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13年7月7日至2013年10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三)自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1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市政府將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規劃和“建、管、限”的總體思路,全力實施新一輪“排堵保暢”工程,確保首都交通安全順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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