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4]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再取消22項行政審批項目。
對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自本通知公佈之日起,原實施機關不得再實施審批或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同時制定並落實後續監管措施和辦法,防止出現管理脫節,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附件:北京市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22項)(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