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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4〕19號
  2. [發佈日期] 2014-07-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京政發[2014]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再取消22項行政審批項目。

  對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自本通知公佈之日起,原實施機關不得再實施審批或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同時制定並落實後續監管措施和辦法,防止出現管理脫節,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附件:北京市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22項)(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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