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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1〕28號
  2. [發佈日期] 2011-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 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意見

 

 
京政發[2011]2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
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加強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是本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入新階段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維護好、管理好農村基礎設施,對於夯實郊區經濟社會發展基礎,推進郊區城鎮化進程具有積極意義。根據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內容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率先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要求,明確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出資主體、監管主體,通過拓展政府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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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構建社會化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維護和管理長效機制,確保農村基礎設施正常運作,使改革發展成果真正惠及廣大農民。 
  (二)工作內容。2011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本文件所指農村基礎設施包括:農村街坊路、供水(含消防用水)、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公共廁所、綠化、大中型沼氣站、生物質氣化站、雨洪利用、太陽能浴室、路燈(含太陽能路燈)和戶用沼氣、腳踏式戶廁、吊炕等設施。 
  二、主要任務 
  (一)依法進行資産登記並實行臺賬式管理。 
  市、區縣、鄉鎮政府無償資助或社會捐資建設的農村基礎設施,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資産登記,實行臺賬式管理。其中,在行政村範圍內並供本村村民使用的基礎設施,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産登記;聯村共用或跨村共建的基礎設施,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産登記。對在村民宅院內的戶用沼氣、腳踏式戶廁、吊炕等設施,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登記。登記主體難以明確的,由鄉鎮、村協商確定;仍存在爭議的,由區縣政府確定。 
  (二)建立責任明確的維護和管理體系。 
  1.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區縣政府是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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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共服務機制,盡可能將農村基礎設施納入政府部門管理範圍。其中,公共廁所、路燈(含太陽能路燈)、垃圾處理、環境衛生等設施納入市政市容部門管理範圍,供水(含消防用水)、污水處理、雨洪利用等設施納入水務部門管理範圍,農村街坊路納入交通路政部門管理範圍,綠化納入園林綠化部門管理範圍。各有關部門要參照城鎮標準組織做好農村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職責明確、管理到位、責任到人。對戶用沼氣、腳踏式戶廁、吊炕等不便納入政府部門管理範圍的農民自用設施,區縣、鄉鎮政府可組建專業機構負責管理服務或通過中介組織提供有償服務等方式進行維護和管理。 
  2.構建社會化公共服務平臺。區縣政府可採取行業監管、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組建專業管護隊伍,形成區縣、鄉鎮、村三級綜合服務網路。也可採取由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委託、專業經營的模式,通過項目公開招標,委託具有一定實力和經驗的單位或企業進行管理。 
  (三)建立長效投入保障機制。 
  1.加大投入力度。區縣政府是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資金投入的主體。要根據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任務及標準,足額安排資金。對應由區縣、鄉鎮政府承擔的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明確資金撥付渠道。區縣自有資金不足的,可從市級劃轉的新農村“五項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已建農村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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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規範使用農村公益事業專項經費。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相關區縣政府要加強對現有各項農村公益事業專項經費的監管,進一步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承擔的基礎設施項目管護經費比例,按標準核定村級管護人員的最低數量,並明確應承擔的管護責任。 
  3.實行差別化資金補助政策。對可以進行市場化經營的農村基礎設施,區縣、鄉鎮政府應通過多種措施鼓勵經營,並根據經營收入與實際運作成本的差額給予一定補助。對不適合進行市場化經營的農村基礎設施,區縣、鄉鎮政府要對設施維護和管理予以全額補助。 
  (四)建立考核監管體系。 
  市行政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市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根據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正常損耗和安全性等因素,建立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考核監管指標體系。要加強行業監管、業務指導和專項考核,考核結果記入區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綜合績效考評,並在全市通報。相關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研究細化監管措施,確保農村基礎設施最大程度發揮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堅持政府主導,形成有效合力。 
  相關區縣、鄉鎮政府要把農村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等方面要求,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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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維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明確區縣、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理確定資金投入比例。要建立區縣、鄉鎮、村資訊分級報告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堅持因地制宜,注重實際效果。 
  要根據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積極創新管理模式和投資方式,降低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成本。加強農村基礎設施管理,鼓勵基層結合實際進行創新,對村級綜合服務隊伍、“門前三包”、垃圾分類、黨員(村民代表)責任區、“一事一議”等制度建設積極進行引導和幫助。 
  (三)堅持農民參與,保障農民權益。 
  相關區縣、鄉鎮政府要加強農民培訓,提高物業管理等方面技能。統籌考慮增加農村公共服務崗位和擴大農民就業問題,優先安排本地區農村勞動力從事農村基礎設施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要及時公開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制度等情況,接受農民和社會監督。經村民會議討論後,將農村基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內容列入村規民約,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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