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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1〕61號
  2. [發佈日期] 2012-07-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

 

 
京政發[2011]6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快解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現就本市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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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産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社會單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並落實建設、收購資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應,可採取委託代建、項目管理等多種方式組織建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配建比例、建設套型、回購價格、回購單位和開竣工時間等具體要求,並在土地供應有關文件中予以明確。
  2.收購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滿足配售房源需求時,可由指定機構收購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住房用於安置後仍有剩餘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市有關部門審定的價格收購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也可收購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社會存量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3.長期租賃方式。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機構可從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長期租賃部分價位、區域適當的房源,配租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
  4.落實資金。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建設、分配、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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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和管理,資金統籌使用。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其他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運營和租金補貼。
  市級統籌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以下簡稱“市投資中心”)負責籌集,市財政向市投資中心注資。城六區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市財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持有主體情況,通過市投資中心或直接撥付區財政的方式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從各自提取的專項資金中解決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通過長期租賃方式且為公開配租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自籌解決。
  (二)産業園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屬企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産業園區規劃的配套居住用地應當用於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社會單位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運營,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對實施産業結構調整後騰出的廠房、工業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規劃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
  依照上述規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的中央及市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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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設申請並由其核準;其他社會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區縣人民政府核準後報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過核準的項目,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據建設計劃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市國土部門可供應單獨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機構和房地産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持有和運營,土地採取租賃或出讓方式供應,並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面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家庭配租。投資機構和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持有並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後,可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回購或經市政府批准調整為其他性質的保障性住房。
  二、落實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依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以及發展規劃要求,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單獨列出。市國土部門優先安排儲備土地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於30%,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以及商業、産業聚集區周邊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還應適當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托幼、小學、社區醫療衛生等設施建設,適當增加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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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衡。根據需要適當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動室等便民設施,適當安排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
  (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選材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執行,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裝修一次到位。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適用於單身職工、引進人才、年輕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會需求的公共租賃住房設計規定。
  (四)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由房屋登記部門在投資者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用地性質。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通過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信託資金和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融資,拓寬融資渠道。
  (六)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和長期租賃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和本市貫徹意見實行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屬機構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紅線外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通過市、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專業公司等單位多渠道籌措解決。
  三、加強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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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每人平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水準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3.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産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産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産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並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制度執行。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産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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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採用公開搖號、順序選房的方式進行。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租金標準、配租條件、配租程式和租賃管理等。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優先配租。
  (四)社會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居住需求,剩餘房源按照上款規定程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規定價格收購,公開配租。社會單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管理方案,並組織配租。
  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陽光工程”要求組織搖號選房活動,公開透明。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
  (五)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組織建設、籌集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區縣取得公共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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賃住房資格的家庭配租;剩餘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配給其他區縣配租。市投資中心建設、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全市統籌調配使用,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産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徵收範圍或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購。具體收回、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四、規範租賃管理和後期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準確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或市投資中心定期測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産權單位擬定,不得高於測定的項目所在區域市場租金,並實行動態調整。産權單位為中央及市屬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其他項目租金標準需經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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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提出的租金補貼申請給予補貼。補貼對象、標準根據承租家庭收入水準、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積標準等因素確定。租金補貼資金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比例負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用於交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金補貼單獨核算。承租家庭交納租金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再依照相關規定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産權單位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機構代收租金。
  (四)産權單位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産權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扣,並由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復核,家庭成員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後,住房情況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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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産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暫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測定的同區域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産權單位及時安排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選房入住,並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七)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強對運營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依照規定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進行復核。
  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應當負責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工作,並配置專人協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加強承租家庭資格動態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管理部門等開展社區服務。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健全管理機構,保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組建市場化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具體負責建設、收購、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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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運營管理等,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1.出租給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家庭。
  2.未按照規定標準、期限收取租金。
  3.變相出售公共租賃住房。
  4.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行為。
  (三)對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産權單位收回房屋,並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補交租金。其中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5年內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的。
  2.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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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4.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五)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一)産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計劃、準入標準、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管理辦法由園區管理機構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審核、配租和管理辦法,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實施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逐步統一申請、審核和分配,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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