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1]7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駐京各部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30號)和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精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對象和接收時間
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對象為: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全部退出現役;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應安排退出現役;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全部退出現役;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歲的,應安排退出現役;超過本崗位規定的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可安排退出現役。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接收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的時間從2011年12月初開始,至2012年1月底結束。駐香港、澳門、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樹、果洛地區的部隊,退役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的接收時間可適當延長。轉業士官的接收時間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的通知精神執行。
二、嚴密組織退役士兵運送工作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退役士兵運送的有關規定,確保退役士兵按照規定時間均衡離隊。要加強退役士兵運送途中的管理,切實做好飲食供應和接待轉運工作。鐵路、交通部門要適當調整客票預售期和預留部分票額,在主要車站開設售票專口,保證退役士兵購票、托運作李、進站(港)和轉机換乘“四優先”;衛生部門要加強防疫工作,為退役士兵返鄉提供優質服務。
三、積極穩妥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國務院、中央軍委已決定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出調整改革,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發給退役金後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的制度體系。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精神宣講清楚,確保安置改革穩妥推進,確保政策制度調整前後工作的平穩過渡。
建立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制度。從2011年11月1日起,對本市接收並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除退役時軍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本市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條例》實施前入伍、實施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可選擇領取自主就業補助金,或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執行。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其發放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狀況確定,並適時調整。
積極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就業創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關於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文件精神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京政發〔2011〕40號)要求,大力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最大限度地滿足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要求,努力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要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個體經營、貸款、稅收、戶籍管理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市和區縣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提供檔案管理、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拓寬退役士兵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溝通渠道,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
認真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崗位落實。各級安置主管部門要會同編制、人力社保、國資等部門,科學合理擬定計劃,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公務員招錄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役士兵;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士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應在招錄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應當首先用於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儘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出現役後,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派遣手續。對服役滿12年的轉業士官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勵先進、區別對待、積極穩妥的原則,重點安置、優先安排。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非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安置就業的,退役士兵自2012年2月份起(個別按規定延期報到的自報到後的下月起)、轉業士官自部隊停供之日起,由所在區縣政府按照不低於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準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
切實做好改革前後安置工作的銜接。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時執行改革後的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臺時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時,根據本人自願,可選擇執行新政策,也可選擇執行老政策。要繼續加大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的力度,按照中央聯席會議的相關部署,進一步挖掘安置潛力,落實退役士兵就業崗位,做好安置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工作,妥善解決安置遺留問題。
四、加強安置工作組織領導
2012年是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實施的第一年。各區縣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進一步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狠抓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明確責任、密切配合、互相支援、通力合作。要進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經費投入,通過財政預算列支各專項經費和適當工作經費,強化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不斷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務內容,積極為退役士兵排憂解難,將黨和政府的關心和溫暖體現於安置工作的全過程。要嚴格執行國家安置法規政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應安置待遇;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資格;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特別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劃或歧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要依法採取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措施予以處罰;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單位及相關領導的責任。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區縣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對積極完成任務的行業和單位,要予以表彰和獎勵,確保本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圓滿完成。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