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12]3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市場經營秩序,促進首都産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人口和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現就本市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治理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無證無照經營是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也是首都城市管理的痼疾頑癥。多年來,本市持續開展聯合整治行動,無證無照經營蔓延勢頭得到了初步遏制。但無證無照經營現象仍不斷反覆,尤其是在部分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滋生聚集,不僅嚴重損害了首都環境和經濟社會秩序,也與首都功能定位、産業發展政策和産業結構調整不相適應,成為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危及社會和諧穩定與經濟健康發展的突出隱患和社會問題。
由於成因複雜,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往往發現難、取締難、根治難,單獨依靠職能部門執法難以徹底解決,必鬚髮揮政府領導統籌作用,有效整合執法資源,充分動員社會參與,進一步加大綜合治理工作力度。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和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戰略部署和首都功能定位,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範疇。充分發揮綜合治理機制優勢,加強協調配合,創新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風險隱患,構建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環境,維護首都公共安全、生産安全和消費安全,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首都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政府領導,屬地負責。
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作為推動科學發展、維護安全穩定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強化屬地政府領導,加強執法聯動,堅持條塊結合、分工協作,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實施綜合治理。
2.依法治理,協調聯動。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嚴格依法履職,在屬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區別對待,分類處理。
對違法行為輕微且無嚴重社會危害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要在治理的同時加強教育,積極引導開展合法經營。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要堅決依法取締;涉及刑事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加大對非法違法建設、出租房屋和地下空間的管控力度。對屬於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産經營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相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理。通過加強源頭治理,剷除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賴以生存的土壤。
(三)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有效整合管理資源,形成“政府領導、屬地負責、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按照首都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要求,加大對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的治理力度,嚴格控制和壓減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堅決遏制無證無照經營的滋生蔓延,實現有效治理。
三、具體措施
(一)加強政府領導,落實屬地責任。
各區縣政府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充分依託基層管理網格和防控力量,結合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和社會治安管理以及違法建設、環境秩序整治等工作,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排查,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及時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不斷加大綜合治理力度。
(二)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執法聯動。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見附件)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許可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及時組織力量依法查處;對屬於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應及時將掌握的情況和有關證據材料移交或抄告相關部門;對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應及時通報、商請進行聯合執法,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推諉;對涉及部門多、範圍廣、情況複雜、查處取締難度大的,應由屬地政府統一組織,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實施聯合整治。
(三)堅持疏堵結合,實行分類治理。
積極支援區縣政府制定服務業發展規劃,提高服務業的組織化程度;嘗試由屬地政府在每個社區確定1個登記註冊的法人企業,設置便民網點從事與社區居民生活相關的經營活動;鼓勵傳統服務行業開展連鎖經營,提升規範化、組織化、集約化服務水準,進一步滿足群眾的消費和服務需求,擠壓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生存空間。同時,結合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城市環境治理、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等專項行動,堅決查處取締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徹底清除首都功能核心區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有效遏制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在城鄉結合部和待拆遷地區聚集蔓延;杜絕出現新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聚集區;控制和減少農村地區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將全部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納入監管視線,開展風險防控。
(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實施綜合治理。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決策部署,將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作為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網格化社會面防控體系,加強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與社區(村)網格化社會防控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行業協會、群眾組織和物業管理單位的作用,暢通舉報和溝通渠道,調動公眾參與監督管理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防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形成多方參與、群防群治、共同治理的工作局面。
四、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全市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各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聯席會議定期或適時召開,及時通報工作情況,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協調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各區縣政府也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
(二)建立資訊共用平臺。
建立統一共用的無證無照經營綜合資訊管理系統和工作平臺。通過構建市、區縣兩級資訊網路平臺,實現數據歸集、情況分析、調度分派、資訊共用、數據統計及對各類執法力量履職情況評價和監督管理的信息化,為全面加強無證無照經營風險防控和綜合治理提供技術支撐。
(三)建立資訊通報制度。
凡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行政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於吊銷、撤銷、登出或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無證無照經營綜合資訊管理系統或公函方式,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工商部門。同級工商部門接到情況告知後,依法督促當事人辦理變更或登出登記,並於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抄告相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
(四)完善考核體系。
按照中央綜治辦和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本市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治理工作的考核體系,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治理工作的激勵和考核。對管轄範圍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明知或應知,但不履行報告職責或不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的,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應予以責令改正;對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引發重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影響重大的,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附件:各部門職責分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附件
各部門職責分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中,應履行相應職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查處取締固定場所內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商部門查處取締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公安機關
負責依法對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印章刻製業等特種行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和運輸,爆破作業,劇毒化學品運輸等須經公安機關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建立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臺賬,配合做好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
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須由衛生部門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的無證無照行為予以查處取締,對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
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負責查處取締公共場所流動商販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依職權分工查處涉及無證無照經營的違法建設;查處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或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依職權分工查處非法營運作為。
五、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從事礦山生産及危險化學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儲存等生産經營單位須經安全監管部門許可或備案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産經營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六、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等須經藥品監管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七、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對餐飲、洗浴、洗染業、污水處理行業進行環境影響報告審批和監督檢查。依法對從事危險廢物經營和生産、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等須經環保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八、品質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從事實施生産許可管理的工業産品(含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特種設備生産(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的計量器具製造、修理,以及進口計量器具銷售等須經質監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九、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從事道路運輸業、水路運輸業、國際海上運輸及相關輔助業等須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職權分工查處非法營運作為。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從事旅行社經營等須經旅游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
負責依法對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營業性演出、網際網路文化活動、出版物出版業務、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等須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從事食鹽批發、生豬定點屠宰、成品油經營、拍賣、典當、對外勞務合作、二手車鑒定評估等須經商務部門許可審批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等需教育部門審批、審核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會同相關部門查處利用學校場地開展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行為;做好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
十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職業介紹、中外合資職業介紹等須經人力社保部門許可審批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並依法監督管理從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的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五、住房城鄉建設(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對房屋(含普通地下室)租賃市場及房地産經紀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十六、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畜禽生産經營,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産,獸藥生産經營,生鮮乳收購,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産與加工等須經農業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七、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監督管理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
十八、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等須經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九、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未經許可擅自利用人防工程的行為,協助相關部門查處利用人防工程從事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和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
二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負責督促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十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對須經國土部門許可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等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二、財政管理部門
負責對從事會計、審計和資産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的審批,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上述業務的,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三、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製作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使用安裝、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等須經廣播電視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依照法定職責,協調文化執法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查處相關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二十四、郵政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對經營快遞業務和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許可審批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五、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品生産、批發、零售、進出口等須經煙草專賣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十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依法查處涉及無證無照經營的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已進入規劃審批程式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依法查處涉及無證無照經營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積極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開展違法建設認定工作。
二十七、水務行政管理部門
待水務事務行政處罰權事宜調整後,負責依法查處城市河湖管理範圍內擅自開辦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攤點的違規行為。
二十八、市政府法制部門
負責對相關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進行法律審查。
二十九、監察機關
負責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治理無證無照經營工作中的問題,依法調查處理有關部門及其公務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三十、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對本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或行業管理事項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登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供水、供電、電信等公共服務行業,在接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非法違法經營場所停水、停電、停止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協助執行通知後,應積極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