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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1〕6號
  2. [發佈日期] 2011-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京政發[2011]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今年除夕以來,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總體運作平穩,秩序良好,沒有發生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重大火災和重大傷亡事故,禁放點、燃放點和其他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部位沒有發生事故。但仍然發生了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情和人員傷亡等情況,燃放煙花爆竹不當成為導致火災發生的主要因素。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確保全市消防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街道(鄉鎮)及居(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強督促檢查。社會各單位要加強值班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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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深入開展可燃物清理,落實現場看護措施。各類建築物的産權單位要組織人員對建築物開展禁放看護工作。全體市民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有關規定。
  二、各房屋管理單位和物業公司要全面排查建築物外墻外保溫材料,並在建築物外墻懸挂標示牌,進行禁放提示。對於外墻保溫系統與室外存在縫隙、裸露保溫材料的,要採用不燃材料對縫隙進行封堵、對裸露保溫材料進行全覆蓋。
  三、除《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八類禁放地點以外,以下區域列入禁放地點和區域:
  (一)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明火的區域和場所;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三)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四)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間;
  (五)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大型停車場;
  (六)建築工地,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七)設有外墻外保溫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八)消防救援難度大的平房密集區,停放車輛多、燃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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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狹小的居民小區。此類禁放地點和區域由街道、鄉鎮具體組織設置禁放標誌。
  四、煙花爆竹儲存、銷售單位必須安排足夠的現場看護力量,實施24小時不間斷的巡查看護,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嚴禁違法儲存、銷售行為。
  五、禁放區域內的各相關單位、街道、鄉鎮、社區要全面落實巡防區域和人員,增配機動消防器材,做好火情、傷人的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在巡防中發現違法燃放的行為要立即制止並迅速上報,發現火情、傷人立即實施救援處置。
  六、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採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禮花彈、架子花等燃放産品標識註明為A級、B級的煙花産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對於不遵守以上要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或重大傷亡事故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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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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