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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6〕1號
  2. [發佈日期] 2006-01-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局關於貫徹修訂後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市場准入制度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6]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工商局《關於貫徹修訂後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市場准入制度的意見》已經第4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關於貫徹修訂後的公司法進一步完善市場准入制度的意見

(市工商局二〇〇六年一月)

  為貫徹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一步完善市場准入制度改革的各項措施,優化本市投資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貫徹實施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62號)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履行登記程式,核定登記事項

  (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註冊時需要辦理前置審批手續的,申請人應提交審批部門批准的法定前置審批文件。

  (二)依法審查企業章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審查企業章程,企業章程的內容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具體核定經營範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章程或個體工商戶的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具體核定其經營範圍。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登記註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繼續適用《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和《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登記註冊管理辦法》,不具體核定經營範圍;對其申請具體核定經營範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予以具體核定。

  (三)依法履行驗資程式。

  企業設立登記、變更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登記應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完善市場准入服務體系

  (一)完善資訊交流機制,拓展服務範圍。

  企業登記註冊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登記的相關資訊,及時提供給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也應將其對企業有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的相關資訊及時提供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有關部門收到企業登記的相關資訊後,應主動告知申請人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明示本部門辦理事項所需時間、程式等規定,並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實行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當場核準制。

  申請人申請名稱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預先核準或者駁回決定,並在2個小時內核發《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名稱駁回通知書》。

  (三)保護名稱權,維護商業信譽。

  1.制定本市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全行業保護制度,維護其商業信譽。

  2.使用外國(地區)投資企業商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其完整的英文商號作為商號。

  (四)實行企業、個體工商戶當場登記制度。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註冊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無需實質審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決定,並在2個小時內核發《准予登記通知書》或《不予登記通知書》。《准予登記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五)支援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組改制。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可以企業的全部凈資産作價,改組改制為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

  2.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的,其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為股權。

  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可以股權出資組建集團的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對科技人員或其他員工實施股權獎勵的,依據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或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證件,辦理股東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獎勵股權涉及國有資産的,應經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涉及集體資産的,應經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並經集體企業資産管理部門批准。

  (六)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

  1.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投資人興辦鄉、村資産管理企業及其他各類企業。

  2.積極引導支援農村種養殖專業戶組建以經營特色農副産品為特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3.在農村地區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外,當地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文件,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在本村範圍內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文件,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

  (七)支援個體經濟發展。

  1.申請登記註冊個體工商戶可直接到當地的工商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2.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手續。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其經營範圍不涉及行政許可項目的,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即予登記註冊: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經營場所證明。

  3.在有形市場內設立個體工商戶,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經營場所文件,可以視為該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證明。

  (八)鼓勵外國投資者參與國內企業的兼併、重組。

  制定並實施內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規程,為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於已經設立的內資企業提供政策支援。

  (九)簡化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分支(辦事)機構核轉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

  2.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按期到位申請延期登記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請。

  3.外商投資企業非貨幣出資辦理財産轉移後申請辦理備案手續,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財産轉移協議。

  (十)吸引外國(地區)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簡化外國(地區)企業在本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外國(地區)企業需經審批部門批准方可登記註冊辦事(代表)機構外,其他外國(地區)企業在本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可直接辦理登記註冊。

  (十一)簡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手續。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時,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有效期的核定應與審批部門批准該機構的駐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1年的有效期限;不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駐在期限以企業申請期限為據予以核定。

  2.申請駐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銀行資信證明、業務活動情況報告。

  3.中國公民(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員聘任合同》。

  4.申請僱員登記不再提交僱員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機構的登記證複印件。

  (十二)實行網上登記“全程代辦”服務。

  1.申請人可以在網際網路上申請登記註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通過網際網路為企業提供登記註冊服務,實現企業登記註冊的全程辦事代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資人成本。

  2.工商所的登記註冊服務平臺設置自助式電子服務系統,為申請人提供電子電腦合成登記註冊文本及表格等服務。

  (十三)完善退出制度。

  1.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出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不得要求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文件、證件。

  2.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資訊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並在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3.企業法人申請登出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

  (1)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進入破産程式,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産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辦理登出登記;

  (2)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未全部繳付,但其債務已經清理完畢的,可予辦理登出登記;

  (3)企業債務未清償,但依法全部實現轉移的,可予辦理登出登記。

  4.公司辦理登出登記,清算報告中應載明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清理已經完結;

  (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

  (3)登出公告已經在省級以上報紙公開登載。

  (十四)公開資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社會公開企業登記註冊的基本資訊,並可通過網際網路查詢。

  (十五)支援行業信用建設,促進行業自律。

  支援行業協會在市場化原則下制定行業規範,促進行業誠信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社會信用建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自身職責範圍內鼓勵支援行業協會自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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