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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6〕14號
  2. [發佈日期] 2006-05-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

 

 
京政發[2006]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查處違法建設的通告

    為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隱患,努力建設宜居北京,進一步改善和提高廣大市民工作、生活的環境品質,市政府決定,自2006年4月起在全市開展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為提高城市建設和管理水準,本市對行政區域內有關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的工作,實行城市化管理。
    二、依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擅自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均屬違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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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法建設應在有關部門通告的限期內自行拆除,其中影響城市景觀、城市環境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必須立即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所在區縣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設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區縣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四、對參與新建違法建設的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給予處罰,並分別納入“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北京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予以警示,同時自違法行為被查處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在本市承攬業務。
    五、凡使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不予辦理工商、消防、文化、衛生等行政許可;已批准許可的,予以糾正。
    六、對新建違法建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予提供服務。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積極配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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