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7]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精神及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土調查辦發〔2007〕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並制定了《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調查的目的和意義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作為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和土地權屬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資訊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開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土地調控,保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統籌城鄉發展,維護農民權益,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重要保障;是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和嚴格管理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是滿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職能轉變的重要措施。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認真落實《工作方案》確定的職責和任務,全力做好調查工作。
二、切實加強調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機構,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其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負責調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成立相應機構,切實加強領導,並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三、確保調查成果品質
本市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調查匯總成果,經國土資源部驗收合格後,基本數據經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因此,各區縣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調查成果品質負責,切實保證調查成果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和篡改調查成果。對虛報、瞞報土地調查數據的,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精神及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土調查辦發〔2007〕3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調查的目的和任務
(一)調查目的。
全面查清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資訊的社會化服務,滿足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二)總體任務。
根據《總體方案》要求,本次土地調查的任務包括:開展農村土地調查,查清全市農村各類土地的利用狀況和權屬狀況;開展城鎮土地調查,掌握城市建成區、建制鎮的土地權屬狀況和使用狀況;開展基本農田狀況調查,查清本市基本農田狀況;建設土地調查數據庫,實現調查資訊的互聯共用。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土地資源變化資訊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三)具體任務。
本市已於2004年4月、2006年12月分別完成了城鎮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地籍調查工作,獲得了覆蓋全市的土地權屬狀況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形成了集土地産權與土地利用現狀為一體、圖形與屬性數據相關聯的城鄉一體化地籍數據庫。在此基礎上,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具體任務包括:
1.開展基本農田調查。依據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等資料,經確認後,落實基本農田位置、範圍,並將相關資訊錄入土地調查數據庫,統計匯總出各級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佈、面積、地類等狀況,並登記發證、造冊。
2.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權屬狀況變更調查。在本市已完成的城鄉地籍調查基礎上,對市域範圍內(包括農村土地和城鎮土地)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發生變化的宗地和地塊進行變更調查。通過調查,查清變化地塊的地類、位置、範圍、面積、分佈等情況;查清全市耕地、園地、草地、林地、農村居民點等各類土地的分佈和利用現狀;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使用權狀況,確定變化土地的界址、範圍、界線、數量、用途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産用地、開發園區等土地利用狀況。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驗收要求,本市申請驗收前統一變更調查數據時點為2007年10月31日。
3.開展初始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為完善本市土地産權制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在已經完成城鄉地籍調查基礎上,全面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提高土地登記發證率,逐步實現土地登記全覆蓋。到2009年底,全市土地確權率應達到90%以上。
4.建設數據庫及管理系統。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在本市已經建立的地籍數據庫基礎上,整合和建立符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標準和要求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同時完成地籍管理資訊系統的開發建設工作。
(四)成果匯總。
根據《總體方案》要求,完成各級各類成果匯總工作,主要包括:
1.數據匯總。逐級匯總各級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土地利用數據,形成全市和各區縣的綜合及專題調查匯總成果。
2.圖件編制。利用數據庫管理和電腦輔助製圖等技術,編制全市和各區縣、鄉鎮系列土地利用圖件(圖集)及各種專題圖件(圖集)等。
3.成果分析。根據土地調查結果,結合相關資料資訊,開展土地利用狀況分析。對耕地、基本農田等各類土地的數量、分佈、利用結構及其變化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判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程度,預測變化趨勢,提出合理開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建議。根據土地調查及分析結果,編制市、區縣兩級第二次土地調查報告。
二、調查的技術路線與方法
本次調查在本市集體土地地籍調查技術路線和方法基礎上,運用航太航空遙感、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和數據庫及網路通訊等技術,採用內外業結合的辦法,形成集資訊獲取、處理、存儲、傳輸、分析和應用服務為一體的土地調查技術流程,獲取變化地塊的權屬、地類、面積和分佈資訊及基本農田資訊,更新土地調查數據庫。
三、調查的組織實施
(一)組織機構。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機構。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負責調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負責全市調查成果的維護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工作。
各區縣政府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及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調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二)進度安排。
根據《總體方案》要求,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從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2008年8月報國土資源部申請驗收。驗收後,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以2009年10月31日為調查的標準時點,再次統一進行變更調查數據更新,向國土資源部匯交成果。具體安排如下:
1.前期準備階段(2007年7月至8月底)。開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前期準備工作,完成《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實施方案》的編制和技術規範制訂工作;開展業務培訓和輿論宣傳等工作;各區縣政府組建機構並編制完成調查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
2.全面調查和數據庫建設階段(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全面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和基本農田調查,完成數據庫和資訊系統建設,完成區縣調查成果驗收和市級調查成果整理匯總。申請檢查驗收階段(2008年7月至8月)。完成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報國土資源部申請驗收。
4.登記發證階段(2007年9月至2009年底)。利用調查成果,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到2009年底,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率達到90%以上。
5.建立土地調查統計、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2008年9月至2009年底)。在調查基礎上,建立月清季累的土地變更調查制度,利用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保證數據的現實性,實現圖、數、實地三者的一致性。
(三)實施計劃。
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機構辦公室負責制訂調查方案和技術標準,負責技術指導、培訓、品質抽查和組織建設市級土地調查數據庫工作;負責提供調查所需要的各種比例尺遙感影像圖及其他基礎圖件,對補充調查成果進行內外業檢查;負責對各區縣調查工作的品質檢查和成果驗收,以保證調查成果真實、準確。
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全市統一要求,編制本區縣的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報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機構辦公室批准後予以實施。
(四)宣傳培訓。
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本次調查的重要意義,提高全社會對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機構辦公室負責對區縣級土地調查人員及專業隊伍進行培訓,制訂培訓方案和計劃。根據國家統一標準,對參與調查的隊伍進行資質審查。通過資質審查的隊伍和經培訓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承擔調查任務。
(五)保障措施。
1.建立招投標制度。採取招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擔調查任務的單位。
2.建立監理制度。引入監理機構,對調查工作進行全程監理。
3.建立檢查驗收制度。實施統一的檢查驗收,組織專門品質控制人員在各關鍵環節嚴格把關,確保調查品質。
4.建立調查專項資金統一管理制度。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本次調查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四、經費預算
結合北京市集體土地地籍調查經費支出情況,根據本次調查任務和計劃安排,編制支出預算,核定調查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