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7〕20號
  2. [發佈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 2007年至2010年土地供應中期計劃的通知

 

 

京政發[2007]2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
2007年至2010年土地供應中期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2007年至2010年土地供應中期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 1 -  


 

 
 
北京市2007年至2010年土地供應中期計劃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為目標,緊密圍繞“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發展目標,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加強土地宏觀調控。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嚴格控制供應總量,不斷優化供應結構,有保有壓,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2.堅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充分認識到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特別是本市面臨的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嚴格控制增量用地供應,進一步推動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擴張向內涵挖潛、由粗放低效向集約高效轉變,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貢獻力量。
  3.統籌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新城、小城鎮和中心村建設之間的關係,積極推動“兩軸—兩帶—多中心”的城市空間結構調整,落實區縣功能定位,優化土地
 - 2 -  
 

 
 
供應空間佈局,促進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有機疏解,紮實推進重點新城建設和新農村建設工作。
  二、中期計劃調控目標
  (一)總量。
  2007年至2010年本市土地供應總量控制在24200公頃以內,其中新增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在14000公頃以內,鼓勵和引導利用存量建設用地10200公頃左右。
  (二)結構。
  在2007年至2010年土地供應總量中,基礎設施用地10700公頃;工礦倉儲用地4400公頃;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和行政辦公用地1400公頃;住宅用地6400公頃,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用地860公頃,“兩限普通商品房”用地740公頃,其他商品房用地4800公頃;商業服務用地1300公頃。
  (三)佈局。
  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城市功能拓展區土地供應量不超過土地供應總量的30%,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區土地供應量不低於土地供應總量的70%。城市功能拓展區和城市發展新區土地供應量不低於土地供應總量的70%。規劃新城範圍內土地供應量不低於土地供應總量的40%。
  三、土地供應政策導向
  落實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和區縣功能定位,構建中心城、新城、小城鎮、中心村協調發展的空間格局體系,強化以基礎設施
 - 3 -  
 

 
 
建設為引導的土地供應空間模式,優化空間佈局。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産業結構升級、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為目標,堅持有保有壓的原則,優化土地供應結構。加強對土地資源的保護,推行用地標準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一)優化空間佈局。
  1.按照統籌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原則,加強土地供應區域分類指導。嚴格控制中心城土地供應規模,促進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有機疏解和調整。重點保障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土地供應,適度供應符合中心城功能定位的産業發展用地,嚴格限制與中心城整體發展不協調的土地供應。中心城土地供應重點放在邊緣集團和重點功能區;除必要的公用設施配套項目、必需的城市改造整治項目和國家需要的建設項目用地以外,中心城的中心地區不再新增供應土地。除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危改文保項目或房改帶危改等項目以外,東四環、西四環、北四環和南三環路以內原則上不再新增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支援加快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嚴禁在已經劃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新增各類建設用地。保障重點新城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土地供應。支援新城、小城鎮建設有序推進;合理安排土地供應規模和時序,突出重點新城、新城、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等區域土地供應梯度和時序,有效落實區縣功能定位;通過優先保證重大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産業項目的土地供應,結合重點開發地區土地供應,逐步建
 - 4 -  
 

 
 
立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先行的土地供應空間模式。
  2.強化公共交通引導住宅用地供應,實現城市的空間均衡發展。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在土地供應和城市發展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在軌道交通、大容量公共交通、主要公共交通走廊站點附近集中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應;合理控制和把握軌道交通站點500米至1000米範圍內住宅用地的供應時序;將居住、商業、産業、教育、衛生、文化用地等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通過集中土地供應,引導産業的合理佈局。根據“兩軸—兩帶—多中心”的城市空間結構,實施土地的空間梯度供應,促進城市功能區和六大高端産業功能區協調有序發展。中心城産業用地供應重點是高端服務業、高新技術産業和文化創意産業;城市東南發展帶産業用地供應重點是電子、汽車、機電、生物醫藥等現代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其他新城産業用地供應可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在有利於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建設各具特色的園區和産業基地。産業用地供應要按産業類別和技術層次向開發區(園區)集中,通過重大項目佈局引導相關産業向重點功能區和專業集聚區集聚;除重大、特殊項目外,嚴格控制在開發區(園區)和規劃工業用地區域(基地)外單獨選址進行建設;鼓勵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農産品加工、服裝加工、包裝印刷和為現代製造業配套的産業,向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開發區(園區)或産業基地集中;進一步清理五環路以內
 - 5 -  
 

 
 
和五環路以外且不在開發區(園區)內的工業項目。
  (二)優化土地供應結構。
  1.優先和適度超前安排基礎設施用地,引導、保障和支撐城市健康有序發展。優先保證地鐵9號線(白石橋至郭公莊)、亦莊線(宋家莊至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地鐵10號線二期(勁松至萬柳)、地鐵8號線(地安門至回龍觀)、地鐵6號線一期(五路至定福莊)和大興線(馬家樓至黃村)等城市軌道交通、首都機場擴建和奧運場館周邊道路項目用地供應;優先支援能源和水資源設施項目用地供應,緩解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瓶頸制約;重點保障公路、鐵路、城市路網和靜態交通設施等項目用地供應,構建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支援環衛、城市綠化等項目用地供應,提高城市環境品質;適度超前安排新城水、電、氣、熱、交通、環衛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供應,引導城市總體格局的調整和優化。
  2.大力支援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産業用地供應,構建合理、具有比較優勢的産業結構。優先確保高新技術産業和高端、高效、高輻射力的現代製造業土地供應;優先支援金融服務、資訊服務、物流服務、商務服務及教育培訓等生産性服務業土地供應,支援基礎服務業用地供應;保障文化創意産業土地供應。
  3.適度加大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供應,提升公共服務的水準。優先確保奧運場館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供應;確保中央在京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駐京部隊重點項目和本市教育、
 - 6 -  
 

 
 
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重點項目土地供應;適度超前供應新城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4.保持住宅用地的平穩供應,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調整和優化住宅用地供應結構,加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普通商品房”和其他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應,其供應量不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合理控制單宗住宅項目用地出讓規模。保障“十一五”期間廉租住房建設150萬平方米,市、區縣政府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500萬平方米,其他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住宅1500萬平方米和“兩限普通商品房”1500萬平方米的土地供應,穩定房地産市場。
  (三)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1.嚴格保護耕地,從嚴控制增量用地供應。嚴格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農用地轉用規模、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指標,從嚴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保護基本農田,除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以及本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外,嚴禁其他項目建設佔用基本農田。
  2.制訂和完善用地標準,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用地標準和相關控制性指標,建立土地供應用地標準管理機制,促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用地的集約利用;産業用地供應與土地利用指標、投資強度、産出效益等指標掛鉤,提高開發區(園區)建設項目的準入門檻;適度提高軌道
 - 7 -  
 

 
 
交通站點周邊政策性住房建築密度、容積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繼續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繼續完善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供應機制;積極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制度;開展競爭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試點工作。
  4.加大閒置土地清理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通過合理確定各功能區的土地供應量和結構,保障科學發展所需土地供應。加強土地供應後的監督管理,及時清查閒置土地,確保有效供應。不準以經濟社會發展、新城建設、新農村建設、提高農民收入等為由,違法違規亂佔土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嚴肅查處。
  四、中期計劃實施
  (一)年度安排。
  按照“全市統籌、區域協調、保障重點”的原則,區分年度特點,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執行情況等綜合因素,科學研究並處理好中期計劃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關係。
  2008年以前,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繼續緊密圍繞奧運會的籌辦,重點保障軌道交通、環境整治、市政公用設施、重點功能區和重點新城基礎設施的土地供應;2008年以後,年度土地供應計
 - 8 -  
 

 
 
劃要緊密圍繞落實區縣功能定位和新城建設等重點開發區域。
  (二)中期計劃實施保障措施。
  1.加大政府在土地儲備開發和土地供應中的主導性作用,逐步健全市、區縣共同實施土地供應計劃的工作機制。一是加強基礎工作。市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會同區縣政府,儘快做好實施土地供應中期計劃涉及的産業政策、空間區域、實施時序和規劃條件等基礎工作,加強協同配合,簡化審批程式,提高服務效率。二是完善土地儲備開發運作模式,加強政府儲備力度,提高對房地産市場調控能力。加強市、區縣政府對土地儲備開發的監督、指導力度,適度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實現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通過政府儲備開發實現供應、年度經營性用地按不低於60%比例通過政府儲備開發實現供應。
  2.逐步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落實到具體地塊,並向社會公佈。區縣政府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主動做好土地供應中期計劃實施工作,分階段定期確定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擬安排的土地供應地塊,由市國土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匯總,並會同相關部門審查通過後,定期向社會公佈。
  3.加強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的溝通、協調和監督。市國土局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切實加大中期計劃執行過程中的協調力度,及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並適時向區縣政府通報,支援、指導區縣政府做好年度計劃安排和實施工作;區
 - 9 -  
 

 
 
縣政府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地與市國土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溝通,共同研究解決計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因特殊原因影響供應計劃執行的,市國土局和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做好計劃調整工作。市國土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對區縣政府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組織、工作績效和計劃實施效果進行綜合評價,結合年度內違法違規用地查處情況,形成綜合意見報市政府,納入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工作的考核。

 - 10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