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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4〕
5號
[發佈日期]
2005-03-11
[有效性]
1994年京政發5號
京政發[1994]5號
1994年京政發5號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你局城規發字(1993)第264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市政府同意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規劃局對〈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有關建設工程審批程式的解釋的通知》京政發[1986]141號和對《北京市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暫行規定》等15項規章進行的技術性修改意見,並授權體局發佈廢止和修改上述有關規章的通知。
附:城規發字(1993)第264號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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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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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議廢止《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准市規劃局對〈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
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有關建設工程
審批程式的解釋的通知》和對《北京市
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暫行規定》等
十五項規章進行技術性修改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鋻於《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已于1992年10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的情況,在此以前,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發佈或批准由我局發佈的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規章中,有的已失去了法律依據,有的一些詞語和提法與《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不符。為此,我們對十六項規章進行了研究,分別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規劃局對〈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有關建設工程審批程式的解釋的通知》(京政發[1986]141號),已失去法律依據,而且其主要內容已在相應的規章中作出規定,建議市人民政府將該“通知”予以廢止。
二、與《暫行辦法》配套的《北京市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等十五項規章,其法律依據和一些詞語、
- 3 -
提法與《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不符,鬚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作如下技術性修改:
(一)有關法律依據方面,對市政府京政發[1988]21號、22號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號、第15號等規章中在第一條有“根據《暫行辦法》”的地方,均改為“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規定;在其他條款中有“按或根據《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均改為“按有關規定”。同時為適應北京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修改的情況,對市政府京政發[1984]21號, 126號、[1988]111號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號、第42號,1991年第21號等規章中有“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或“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或“為實施或為貫徹落實或為了貫徹執行《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地方,均改為“為了貫徹執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方案”。
(二)在詞語方面,對市政府京政發[1984]21號、126號,[1987]94號、144號,[1988]17、22號、111號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號、第14號、第42號,1991年第21號和[1988]廳秘字第52號等規章中有“違章用地”、“違章佔地”、“違章建設”或“違章建築”的地方,均改為違法建設;對市政府京政發[1987]94號、144號,[1988]17號、21號、22號、111號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7號、第14號、第15號、1991年第21號和[1987]廳秘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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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號、[1988]第52號等規章中有“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或、“規劃管理部門”或“規劃局”的地方,均改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府京政發[1987]94號、[1988]21號、22號及市政府令1989年第15號和[1987]廳秘字第56號、[1988]第52號等規章中有“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地方,均改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和臨地建設工程)。
(三)在上述十五項規章中有規定施行日期的後面,均增加“1993年 月 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訂”。
三、其他經修改的有如下三種情況:
(一)因規定的內容已過時,須刪掉的有《北京市城市建設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九條第二款,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限制高層樓房住宅建設的規定》中第五條。
(二)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單位代徵城市綠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中的《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需改為《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三)個別文字上的修改等。
以上意見可否,請批示。
附件一:京政發[1986]141號(略)
附件二:對“市政府令[1989]7號”等十五項規章的具體
修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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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199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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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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