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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14號
  2. [發佈日期] 2003-05-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 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保持社會穩定 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發[2003]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
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保持社會穩定
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第5次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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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保持社會穩定
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保持社會穩定,促進本市經濟持續發展,減少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不利影響,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暫執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對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響比較嚴重的行業,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一)對餐飲、旅店、旅遊、娛樂、集貿市場等行業免征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企業註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衛生監督防疫收費(含衛生監測費、衛生品質檢測費、預防性體檢費、疫情處理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佔道費、城市污水處理費、公路養路費(限0.5噸以上營業性貨運汽車及9座以上營業性客車)、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二)對公共交通客運作業(公交、地鐵、省際長途汽車及客運站、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小公共汽車)免征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養路費(限0.5噸以上營業性貨運汽車及9座以上營業性客車)、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三)對餐飲、旅店、旅遊、娛樂、公共交通客運等行業免征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專指城市公用企業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含防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水庫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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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基金、公路客運附加費、城市教育費附加。
    二、對部分行業、單位、個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承擔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市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在京各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非典型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企業、個人等向各級民政、衛生部門以及通過紅十字會、慈善機構捐贈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可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六)由境外捐贈人向市政府捐贈的直接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護用品、診斷設備、治療和監護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對本市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社區菜市場中經營農副産品的攤商以及經營蔬菜、糧油的個體工商戶坐商,其經營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八)對民航的旅客運輸業務和旅遊業、出租汽車公司、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公司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中,對出租汽車公司減免的稅收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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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用於調低出租汽車司機向公司上繳的承包費。
    對出租汽車司機取得的運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飲食業、旅店業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出租率低於20%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可視同房産閒置,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城市房地産稅。
    三、穩定職工隊伍,支援經濟發展,減輕疫情損失
    (九)對零售、餐飲、旅店、旅遊、娛樂服務行業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經市及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可緩繳5個月。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後,對少繳或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要按照正常繳費基數予以補繳。
    (十)市及區縣財政部門要繼續安排解困資金。對百貨零售、餐飲、旅店、旅遊、建築、娛樂等行業支付職工工資困難的本市國有、集體企業,由各行政主管部門按隸屬關係分別統計核定人數,商同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按每人每月290元標準借支基本生活費。
    (十一)對承租市及區縣屬國有資産類經營用房,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依法關閉或者停業的,減免租金50%;商業、服務業、餐飲業、娛樂場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減免租金30%,其中執行公企租金標準的,減免租金20%。市及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租金由雙方協議解決。
    (十二)統一為大型商業企業、省際長途汽車客運站配備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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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門檢設備,採取政府採購方式集中購置,原則上每家(站)配備2台設備。其中,大型商業企業是指:營業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場,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綜合超市、購物中心、倉儲市場以及大型餐飲企業。
    (十三)繼續集中資金,確保市政府確定的現代製造業等重大項目順利實施。重點支援本市汽車業以及生産防治非典型肺炎設備、物資及相關産品企業的發展。
    繼續加大貸款貼息力度。對全市經濟影響大、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技改項目,鼓勵企業貸款融資,財政部門優先安排貼息資金。對符合技改貸款貼息要求的項目,財政部門可預撥或按季撥付貼息資金。
    從科技經費中安排資金,通過財政補助、貼息等方式支援網路教育、視頻會議、電子商務的發展。
    (十四)加大對企業擴大出口的支援力度。2003年,對出口企業和加工貿易企業,按出口額以1美元補貼1分錢的標準給予獎勵,其中軟體産品按1美元補貼3分錢的標準給予獎勵。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給予50%的貼息。上述獎勵和貼息資金採取預撥或按季撥付辦法。
    (十五)對百貨零售、餐飲、旅店、旅遊、娛樂、公共交通客運等行業及市屬重點農口企業、市政府確定的農副産品配送中心,優先提供政策性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或展期貸款擔保,擔保費減半收取;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的利息,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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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區縣財政部門給予半年期的貼息補助。
    (十六)從科技經費中安排資金優先支援企業研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相關産品、技術。對企業研製開發防治非典型肺炎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購置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一次攤入成本。
    (十七)對市及區縣所屬旅遊企業因支付人員工資、保障性供給、防疫性支出等正常生産經營費用困難而形成的短期銀行貸款,市及區縣財政給予貼息,貼息期限5個月。
    四、嚴格控制財政支出,確保防治非典型肺炎支出資金需要  
    (十八)停止一般性財政預算追加。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應急等必須保障的重點支出外,原則上不再追加財政支出預算。按照各部門本年度專項業務費和項目支出預算的5%調減指標,全力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和支援經濟發展等重點支出的資金需要。
    (十九)本市各部門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經費,要通過壓縮會議、差旅、出國、培訓、考察等一般性支出解決。如仍有不足,可動用本部門以前年度一般性結余或調整專項支出項目。   
    (二十)對由於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而減少的收入,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整部門預算,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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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政策措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5月16日印發

 - 7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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