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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2001〕
25號
[發佈日期]
2001-08-15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 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 審批管理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1]2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
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
審批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審批管理的工作,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有利於投資者之間的平等競爭,保證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持續穩定徵收,市政府同意市計委《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審批管理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五日
- 1 -
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
審批管理的意見
(市計委 二○○一年六月)
多年來,地價款、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是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九五”期間,市政府共安排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近150億元,為同期財政預算內投資的1.4倍,對改善本市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的審批管理,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有利於投資者之間的平等競爭,保證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持續穩定徵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減免或緩交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含地價款、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經市政府批准。
二、因扶持區域或行業發展需要減免或緩交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的,一律由申請單位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請市政府辦公會議審批後,有關部門依據市政府辦公廳批准文件辦理減免或緩交手續。
三、因具體建設項目需要減免或緩交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按照以下許可權審批後,有關部門依據市計委批准文件辦理手續。
- 2 -
(一)減免或1000萬元以上的緩交,由申請單位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請市政府辦公會議審批;
(二)緩交的數額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由申請單位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請常務副市長並市長審批;
(三)數額較小、期限在一年以內並有保障措施緩交的,市政府委託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四、對於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或協調會議研究提出需要減免或緩交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的事項,由申請單位按照第三條規定的許可權報市計委,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五、嚴格控制用實物形式(如市政工程、社會公益設施等)折抵地價款,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少數確需折抵的建設項目,由申請單位按照第三條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六、經批准緩交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申請單位必須與市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緩交協議書。緩交地價款的事項,由申請單位與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簽訂協議書;緩交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事項,由申請單位與市財政局簽訂協議書。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批准文件及緩交協議書辦理有關手續。
七、凡在本意見批准實施之前實行減免或緩交基礎設施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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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資金的,要嚴格控制其適用範圍;市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據市計委的確認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八、市重大項目稽查辦公室負責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的稽查工作。
九、市計委負責定期向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專題報告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的情況和工作。
十、本意見自2001年9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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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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