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0]3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近年來,市政府多次要求精簡會議、文件和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並採取積極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類會議、文件和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仍然過多,不利於領導幹部集中精力想大事、議大事、抓大事和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影響了行政機關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最近,《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文件的通知》(國發〔2000〕3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認真解決會議多、文件多的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精簡會議、文件和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精簡會議,提高會議品質
(一)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召開各類會議,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對於既無明確目的又無實質性內容的會議,或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可以深入基層解決的問題,就不要開會;可以合併召開的會議就合併召開。
(二)進一步加快本市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建設,提高電視電話會議的品質和效率。沒有建立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的部門要儘快建立,凡是能夠召開電視電話會議的都要採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要完善電視電話會議制度,加強電視電話會議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堅持星期一無會日制度,除連續召開的會議外,星期一不安排全市性大會和地區、部門、單位領導幹部參加的會議。除國務院召開的會議外,凡國務院各部門召開會議,需要傳達貫徹的,均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召開會議,不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專業工作會議,每年只能召開一次,並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第二年要召開會議的計劃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提出意見後,報請市政府領導同志統一協調審批。因特殊原因需要召開2次的,會議主辦部門要説明理由,逐個報批,並提前10天請示市政府。
(五)市政府工作部門要儘量減少召開全市性會議,確因工作需要召開會議的,須經本部門領導集體研究同意,並在召開會議之前送市政府辦公廳備案。市政府工作部門要從嚴控制部門內設機構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和業務會議。
(六)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例會,每星期各召開一次。凡可以通過批示辦理的事項,應當通過批示辦理;可以通過協調解決的事項,有關部門要主動協調,不要提交市政府會議討論。
(七)全市經濟工作會議和半年經濟形勢分析會,每年各召開一次,會期一般不超過3天,參加會議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以市政府名義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參加會議人員不得超過200人。
(八)嚴格限制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專業工作會議,可以邀請市政府主管領導同志出席,一般不邀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的,要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召開的會議,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同志應當參加。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邀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可以邀請市政府主管領導同志出席,可以請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管領導同志參加。
二、積極採取措施,切實精簡文件
(一)加強制發文件的審核把關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文件應當少而精,並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屬於關係全市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規章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事項,或需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執行或周知的重要事項。
(二)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審核向市政府報送的文件。對涉及其他地區、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地區、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地區、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地區、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地區、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地區、部門會簽後報請市政府協調或審批。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的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的文件,市政府辦公廳不予受理,直接退回報送單位。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採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簡文件。凡本部門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或通過部門間協商能夠解決的事項,一般不要請示市政府;凡本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可以解決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進一步在轉變管理職能和減少審批事項上多下功夫,並採取有力措施,堅決把本部門的發文總量減下來。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嚴格控制向區、縣政府發文,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除以函的形式與區、縣政府商洽工作、徵求意見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各工作部門一般不得向區、縣政府發文。
(五)加快利用辦公自動化技術的步伐,保證工作品質,提高工作效率。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積極運用現代化辦公手段,簡化程式,減少環節。要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在保證文件安全傳遞的前提下,儘量向社會公開發佈;凡可以通過網路傳遞的,不再以紙質形式傳遞。
三、減少事務性活動,力戒形式主義
(一)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市屬機構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活動(含會議,下同)、簽發賀信、題詞和為出版物作序等,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確實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重要會議,應當提前7天請示市政府。
(二)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舉辦的事務性活動一般不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只能分別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一位領導同志,並須提前15天就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請示市政府。內事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外事活動由市政府外辦審核,按規定程式報請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後,分別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審批。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一律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邀請。
(三)各區、縣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舉辦本地區、本部門的事務性活動,一般不邀請國家主管部門的副部級以上(含副部級)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只能邀請一位國家主管部門領導同志。邀請國家主管部門領導同志出席的內事活動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辦公廳,外事活動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外辦,以便視情況請市政府領導同志陪同。
(四)下列活動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表彰會、座談會、報告會、洽談會、新聞發佈會等;以及參觀、觀摩、聯歡、宣傳周、宣傳日、首發式、首映式、剪綵、慶祝活動、紀念活動、簽字儀式、非市重點工程竣工儀式、娛樂性、民俗性活動等。
(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嚴格掌握。市政府常務會、市長辦公會一般不宣傳報道;確需報道,須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照經審定批准的方案宣傳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舉辦的會議、活動一般不宣傳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走訪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確需報道的,必須經領導同志本人同意。
四、加強監督檢查,保證工作落實
市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嚴格加強對召開會議、制發文件、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的審核把關工作。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精簡會議、文件和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的工作,嚴格把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於每年12月底之前,將全年召開全市性會議、制發文件和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的情況向市政府專題報告。市政府辦公廳要對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對召開全市性會議、制發文件和邀請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的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