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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4〕33號
  2. [發佈日期] 2004-11-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衛戍區關於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2004]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駐京各部隊: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26號)精神,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對象

    (一)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以及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士兵;

    (二)精簡整編單位服現役未滿規定年限的編余士官(服現役滿9年未滿10年的士官除外);

   (三)士官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

    (四)未滿本期規定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五)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士兵。

    二、接收時間

    接收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的工作從2004年12月初開始,至2005年1月底結束;駐西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青海省玉樹、果洛地區部隊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的接收時間可適當延長。轉業士官的接收時間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的通知精神執行。

    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運送工作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按照民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聯合發出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運輸規定》(後交字〔1997〕第438號),組織好退役士兵運送工作。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豐台區的接待轉運站和市軍供站要切實做好接待轉運和飲食供應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衛生防疫特別是食品檢疫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並保障退役士兵的醫療需要。駐京各部隊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退役士兵的運送工作。軍交運輸部門要加強退役士兵的運送計劃協調以及指揮調度工作。鐵道、交通、民航部門要保證退役士兵購票、托運作李、進站(港)和轉机換乘“四優先”。軍、地有關部門要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及時解決退役士兵運送工作中的各種問題,確保圓滿完成運送任務。

    四、深入開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區縣要結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實際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着重進行改革形勢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和擇業觀教育,引導廣大退役士兵正確認識國家和軍隊改革建設的形勢和前景,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服從政府安置。對個人或家庭困難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外,還要積極幫助其解決生産、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五、切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把退役士兵安置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進一步加強領導,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有關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採取安排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辦法,確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認真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各區縣安置部門要將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部納入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範圍,科學合理地制定安置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凡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應從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中優先選用,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承擔安置任務。對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經安置計劃下達部門或安置機構批准,可以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要優先安排好轉業士官、立功受獎士兵、傷殘士兵和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士兵。對破産、倒閉或停産、半停産企業中的退役士兵,要安排他們再就業;生活困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二)積極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徑,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觀念,探索辦法。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要保證按時足額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得到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有關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要儘快建立退役士兵就業服務資訊網路,或利用現有勞動就業網路開闢退役士兵專欄,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資訊、就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三)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城鎮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各區縣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等部門,利用現有培訓條件,做好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要對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實行優惠政策。區縣財政要加大培訓經費的投入,確保培訓工作收到實效。

    (四)對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有關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産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援。對生産、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要給予扶助。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村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五)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嚴格管理。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於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祖國統一和國家安全、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援,密切配合,認真執行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穩定工作,特別要加強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管理教育和服務工作。

    軍、地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對因軍隊調整精簡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與服役期滿的退役士官同等對待,按時接收,納入2005年安置計劃。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佔用農業戶口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在農村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對拒不接收安置任務或不按規定落實有償轉移安置的單位,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 對積極完成安置任務的行業和單位要按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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